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執行法定義務,逃避法院執行,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近日,泰寧法院審結一起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案件,以被告人帥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8個月。
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帥某與周某因未償還楊某86396元材料款被訴至泰寧法院,并于10月9日判決帥某、周某向楊某支付材料款86396元,判決生效后帥某和周某仍未償還材料款。無奈之下,楊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立案后法院向帥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并告知其在執行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2016年1月26日,帥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給付義務,被司法拘留15日。次日,帥某向法院交付執行款4萬元;福建某紡織公司出具執行擔保書,并承諾于2016年3月20日前償還尚欠帥某的20萬元工程款,1月28日提前解除對帥某的拘留。
2016年3月21日,帥某收到福建某紡織公司支付的工程款20萬元后,除用于支付該工程工人工資、材料款外,余款被帥某用掉,未償還尚欠楊某的款項。
2016年5月5日,被告人帥某被公安民警抓獲,并于5月20日償還完畢尚欠的材料款。
經泰寧法院審理認為,帥某對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歸案后,被告人帥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已償還全部欠款,酌情從輕處罰。據此,該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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