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這么一伙奇怪的人,每次到了一個城市,專找犄角旮旯里的小賣部,專門買過期食品,這是什么原因?
原來,姚某榮、張某波夫婦,都有多次違法犯罪前科。曾經,二人因同一件事情被判刑,那就是購買過期食品進行敲詐勒索。二人上網時發現有打假維權的新聞,覺得有空子可鉆,就故意到商店購買過期商品并假裝服用,故意裝出惡心、想吐、腹瀉等癥狀從醫生處騙取開藥單等診療記錄,繼而到商店里威脅、恐嚇、索要“賠償款”,即所謂“維權”,后因此被判處刑罰。
夫婦二人出獄后,重操舊業,不但壯大了隊伍重新開始,還將自己的父親也拖下了水。2018年11月28日至2019年4月17日期間,被告人姚某榮、張某波夫婦帶領姚某榮的父親姚某發、張某波的老鄉史某軍、張某波的親戚吳某,以購買過期商品向商鋪經營者“索要”“賠償款”的方式賺錢。其中,由姚某榮、張某波安排該犯罪集團的日常活動,駕駛小轎車前往安徽省、湖北省、重慶市、河南省、河北省、福建省等地尋找“小超市”“小食雜店”等,每到一處姚某榮、張某波都安排成員故意在多家小商鋪內購買過期或臨近過期食品,由姚某發、史某軍或吳某食用少量或者假裝食用購買的過期食品后,以食用過期食品導致身體不適為由到當地醫院自訴病狀就診,要求醫院開具相關診斷記錄及藥品等,之后采取現場吵鬧、威脅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或報警等手段向小商鋪經營者索要“賠償”。
其中,17次持同一份就診材料,在半天內,連續向2家至5家小商鋪經營者索要“賠償”。一名小商鋪店主在被索要“賠償款”后,在當地小賣部交流群發現其他商戶也遇到了同樣的情況,才明白自己被敲詐勒索了,便到公安機關報案,姚某榮一伙人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經查明,通過前述手段共計作案73起,其中姚某榮、張某波、姚某發共同作案73起,涉案金額人民幣12萬余元;史某軍參與作案57起,涉案金額人民幣9萬余元;吳某參與作案16起,涉案金額人民幣2萬余元。
經三明市梅列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姚某榮、張某波、姚某發、史某軍、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使用威脅手段勒索他人財物,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綜合評判,判處被告人姚某榮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波有期徒刑7年9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判處被告人姚某發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被告人史某軍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1年2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一審宣判后,姚某榮、張某波、姚某發不服一審判決,向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三明中院經二審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之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但這種保護并不保護本案中的所謂“消費者”。維權應當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及范圍內,不然可能像本案的被告人一樣,接受法律的制裁。(通訊員洪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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