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承攬政府工程項目,一承包商向某副局長行賄70余萬元?近日,福建省明溪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行賄案,一承包商行賄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賴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為在承包的工程項目中得到某副局長的關照和幫助,先后送其財物共計人民幣70余萬元。副局長利用職務便利,在項目招標、管理等方面為賴某某提供幫助,使其得以中標承攬多個政府工程項目。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賴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共計人民幣70余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賴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賴某某持續、多次行賄國家工作人員,性質惡劣,社會危害性較大,不宜適用緩刑,遂作出上述判決。
東南網記者了解到,該案件關聯的副局長,將另案處理。(記者 肖曉敏 通訊員 孫海龍 熊億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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