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臺北8月11日電 臺北地方法院11日就臺鐵爆炸案民事求償部分作出判決,判處被告林英昌賠償683萬余元新臺幣,全案可上訴。
綜合中央社、雅虎奇摩等臺灣媒體報道,2016年7月7日晚,臺鐵1258次區(qū)間車在即將停靠臺北松山車站時發(fā)生爆炸起火,造成25人受傷。案件一度引起民眾恐慌。
警方經(jīng)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傷者之一的林英昌有重大嫌疑。50多歲的林英昌疑因患癌、求職不順等原因,在臺鐵列車上引爆自制的火藥。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去年11月17日偵結案件后,依涉犯殺人未遂及公共危險等罪嫌,對林英昌提起公訴。臺鐵則計算車廂等設備遭毀損及代墊傷者醫(yī)療費用等支出,向林英昌求償683萬余元。
今年2月22日,臺北地方法院就此案刑事部分進行一審宣判,依殺人未遂罪判處被告20年有期徒刑,依制造炸彈罪判處10年6個月,合并應執(zhí)行30年;8月1日,臺灣高等法院依殺人未遂等罪,改判林英昌應執(zhí)行29年10個月有期徒刑,并科罰金30萬元。
另據(jù)今日新聞網(wǎng)的報道,此前林英昌試圖與臺鐵和解,請求降低賠償金額,但臺鐵不愿妥協(xi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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