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7日電 綜合臺媒報道,臺灣男子林金貴被控槍殺出租車司機,被判無期徒刑,入監9年余,由于1張大頭照等新證據,他在去年4月獲釋,高雄高分院今年8月7日改判林金貴無罪,全案可上訴。
臺灣《聯合報》報道稱,當審判長說出“無罪”時,法庭內爆發掌聲,不過,林金貴個性內向,沒有很大的情緒起伏,默默拭淚,致詞僅說:“也不知道怎么講,就是心臟一直跳來跳去,總之,很感謝大家幫忙。”
宣判結束后,協助林金貴平反的民間組織表示,2007年10月10日林金貴遭逮捕,被捕第一天起就說案子不是他做的,距今3954天,終于還他清白。
臺灣“中央社”報道指出,林金貴被控于2007年5月9日在高雄鳳山區持槍射殺王姓出租車司機,2010年被判無期徒刑。林金貴一路喊冤,家屬也求助于民間組織,為林金貴申請再審,一度被駁回。
直到2015年間,林金貴之姐林玉芳在家里找到1張林金貴案發前2個月到照相館拍攝的大頭照底片,分析林金貴案發時應還是短發,與監視器拍到的長發嫌犯不符,獲高雄高分院裁定準許再審及停止執行徒刑,開啟林金貴平反之路。
高雄高分院認為,林金貴于2007年3月拍攝的半身照片及同年1月25日申請換發身份證所附照片、毛發生長監測報告及3D鑒定報告都未經原審采證,屬新證據。
臺灣《聯合報》報道稱,高雄高分院表示,根據林金貴2007年1月申領身份證所附照片及同年3月5日拍的大頭照,頭發長度均在耳上,未掩蓋雙耳,鑒定得出:林金貴的頭發生長速度到案發日不可能長到監視器影像中嫌犯的頭發長度。經對比監視器影像與林金貴照片,也無法認定為同一人或嫌犯戴假發。
而案發后1小時5分,林金貴手機有臺南縣佳里鎮的通話記錄,距離案發地點77.5公里,駕車需耗時1小時23分,因此林金貴有不在場證明。
再者,邱姓、潘姓目擊證人案發后5個月才指認林金貴為兇手,不符合程序,2人追趕兇手時受到亮槍威嚇,回憶描述恐未必與真相相符。另1名陳姓目擊證人當時僅8歲,看見兇手僅約5秒,還曾有錯認兇手的記錄,說法更與邱、潘有出入。
至于從懸賞畫像指認出林金貴的林姓女子,合議庭認為,是因警方的事先引導性說詞,她才說出“應該是”林金貴,而林姓女子僅見過林金貴1次,指認時也稱“林金貴留長發”。
法院因此認定,各證人所說的不利于林金貴的指證均難與事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