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28日電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灣行政部門前秘書長林益世受賄6300萬元(新臺幣,下同),二審判刑13年6個月,臺灣地區“最高法院”針對貪污部分發回更審,而針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2年定案,臺北地檢署28日上午發監執行。
林益世戶籍在高雄,原應由高雄地檢署執行,但因妻子彭愛佳住在臺北,林益世向檢方表示,希望北上服刑,方便妻子探監,于是改由臺北地檢署發監。
據了解,林益世2010年擔任“立委”及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協助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獲得合同,事后收下6300萬元。林益世卸任“立委”后致電陳啟祥,要求陳啟祥再付8300萬元談續約,陳啟祥拒絕并向媒體爆料,檢方以貪污罪等起訴林益世。
一審認為,林益世的行為不構成貪污及洗錢犯罪,與“立委”職務無關,輕判7年4個月徒刑;二審則認為,林益世的受賄行為與“立委”職務有密切關聯,改判13年6個月徒刑。
案經上訴,臺灣地區“最高法院”歷經2年審理,今年9月28日做出判決,關于財產來源不明罪,認同二審見解,維持判林益世2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并科罰金1580萬元;林益世妻子彭愛佳、舅舅沈煥章及沈煥瑤被控洗錢,無罪確定;另外,林益世母親沈若蘭在住處陽臺焚燒95萬元美金,另把1200萬元新臺幣鈔票用磚塊捆綁后藏入水池,被判5個月徒刑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