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監察機構“廉政委員會”19日審議通過“2024年臺灣地區正副領導人選舉擬參選人柯文哲、吳欣盈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收支情形”的查核報告,同一組擬參選人吳欣盈免罰,柯文哲裁處罰款374萬元(新臺幣,下同)、55793888元充公,簽證會計師端木正移付懲戒。該調查啟動,源起于林延鳳等5人陸續向臺監察機構提出檢舉。
臺監察機構稱,該案查核范圍,是針對柯文哲設立政治獻金專戶于2023年5月20日起至2024年2月12日止,在可收支期間的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收支申報。至于柯文哲于2022年底在“法定”可收受政治獻金期間前收受林姓等3人的政治獻金、柯文哲代收多筆他人捐贈臺灣民眾黨的政治獻金、木可公司代收政黨YT頻道“抖內”等涉有違反“政治獻金法”爭議,均行另案辦理。
臺監察機構稱,經“廉政委員會”認定,本案會計報告書收支違反“政治獻金法”情形包括:一、募款演唱會售票及透過木可公司販售競選小物,合計40678453元的巨額收入,故意匿未申報;復有虛報1筆收入及86筆無交易事實等虛報支出,計2463719元,因故意申報不實收支金額達65309172元,違反“政治獻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情節重大,依“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加重處罰。決議裁處罰款180萬元,匿未申報收入40678453元充公。
二、故意違反“法定”支出項目,以4筆高額授權費(金)名義給付木可公司計1500萬元,違反同“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情節重大,依“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加重處罰,決議裁處罰款180萬元,“違法”支出金額1500萬元充公。
三、未盡查證義務收受不符規定的政治獻金,未于申報截止日前辦理返還或繳庫等違反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部分,決議裁處罰款8萬元,115435元充公。
四、收受164筆政治獻金逾15日始存入專戶,違反同“法”第10條第2項規定部分,決議裁處罰款6萬元。
臺監察機構稱,以上合計裁處罰款374萬元,55793888元充公。另查出捐贈者“違法”部分,有營利事業于捐贈時其主要成員的董事長為境外法人,違反外資不得捐贈的規定、個人對同一組擬參選人于同一年度捐贈總額超過“法定”10萬元限額捐贈行為,亦均分別“依法”裁罰。
臺監察機構稱,會計報告書一經啟動查核程序,即無申請更正余地。有關柯文哲代理人黃珊珊于2025年1月14日及2月5日函,以“尚有數百筆憑證并未登打,金額高達千余萬元,也有數百筆錯漏、登載錯誤”,請求對上開會計報告書補報更正及剔除錯誤,亦經“廉政委員會”審核相關規定決議不予同意。
來源:海峽導報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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