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延期審理”引發各界激烈討論
大通區法院對法律的理解是否準確?法院副院長“當庭傳書”的行為是否妥當?連日來引發各界激烈討論。
有網友表示理解,認為“可能確實是辦案需要”,但應該有上級機構進一步查明事實。網友“你好孫佳豪”說:“也許是法院本該延遲審理,沒來及通告,一張紙條暫時還證明不了什么。”
也有網友認為,不能罔顧司法程序。“那合議庭是聽領導的還是聽法律?這種行為本身就是干涉司法,無論他的本意如何!”網友“一行腳印”說。網友“變相”認為,哪怕傳的是張白紙,都有干預司法之嫌。
公開發表觀點的律師普遍認為,副院長“當庭傳書”的行為不妥。安徽省律協刑事業務委員會主任王亞林認為,大通區法院對法律的理解是錯誤的,而且存在證人受到壓力、影響再次開庭作證的可能。
“本案合議庭‘延期審理’的決定,既違反了法律規定,又違背了法治精神和社會常識。”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告訴記者,刑訴法司法解釋中關于“延期審理”的規定,前置條件是在“有必要”的情況下,而本案的情形并無必要。
據刑事訴訟法專家、北京大學教授陳瑞華介紹,刑訴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二條的相關規定,主要針對新證人即時到庭不便,比如法庭通知證人、證人趕到需要時間等,因此延期審理是必要的。
“而這個案件的情況是,證人已經到庭,法庭正在核實證人身份。因此第一,延期審理完全是多此一舉。第二,浪費了法庭審理時間和司法資源。第三,這位副院長的行為存在嫌疑,在旁聽席阻止法庭審理,是對當事人權利的一種限制與剝奪,是對司法解釋機械、錯誤的理解。”他表示。
專家:“當庭傳書”背離司改精神 建議深入調查
對于大通區法院認為副院長“當庭傳書”是“履行審判工作管理監督的職責”的說法,專家們認為,這是在混淆司法行政管理權和司法裁判權。
“作為法院行政領導,行使的是司法行政管理權,只負責對法院人、財、物的管理,司法裁判權則由獨任法官和合議庭行使。”陳瑞華說。
專家強調,法院合議庭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權,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干預,旁聽者不能提問、發言,更不能“遞書、傳話”。
外界如對審理程序存在疑問,可以有三種合法途徑表達訴求:一是當事人在判決后提起上訴;二是檢察機關提起抗訴;三是由法院院長通過審委會,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除此之外,任何人無論是在法庭之上還是在法庭之外,都不能對審理進行干預。
姜明安介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因此對于副院長遞書傳話的行為,本案審判長應該警告制止。”姜明安認為。
陳瑞華建議,上級法院對該副院長的行為進行調查,如存在違法違紀,應給予法律懲戒。
據悉,該案將于5月25日上午9:30第二次開庭審理,并同步網絡視頻直播。
新華網合肥5月18日新媒體專電 題:安徽“法院副院長傳書休庭”事件:合法履職還是干預司法?
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徐海濤
證人準備出庭,旁聽席上的法院副院長卻“當庭傳書”,法官隨即宣布審理中止延期。5月11日發生在安徽淮南市大通區法院的“不尋常”一幕,連日來引起多方爭議,并引發公眾對司法程序公正的深層次探討。
延期審理是否有法可依?“院長傳話”是否涉嫌干預司法?記者采訪的多位法律界專家認為,大通區法院“延期審理”是對法律的曲解,副院長“當庭傳書”的行為是用司法行政管理權干擾司法裁判權,與當前司法改革“讓審理者裁判”的獨立審判精神相違背,建議上級法院和檢察機關展開調查。
副院長“當庭傳書” 法院稱其“合法履職”
5月11日,庭審網上視頻直播使一場法庭爭議進入公眾視野。
當日,淮南市潘集區文化廣電體育局原局長徐沛喜涉嫌受賄罪一案在淮南市大通區法院開庭審理,徐沛喜被指控5起受賄,涉案金額合計11.9萬元。徐沛喜當庭否認了大部分指控,并稱此前遭到了逼供誘供和疲勞審訊。
對其中數額最大的一筆9萬元受賄指控,辯方律師請求傳喚證人、淮南市潘集區司法局科員解軍,以證明之前一名證人的證言不符合其自身的真實意思。合議庭準許了這一請求,傳喚解軍出庭。
就在法庭核實證人身份之時,坐在旁聽席的一名中年男子通過法警,遞交給審判長一本書。審判長翻閱后當即中斷庭審,宣布該案“延期審理”。
合議庭的決定引起辯方律師和徐沛喜親屬等人的抗議,質疑休庭的正當性,并質問遞書男子的身份:“有什么權力指揮法庭?”法庭陷入混亂,多名法警進場維持秩序。
這名遞書男子的身份隨后被公開:大通區法院副院長柴國武。這進一步引發輿論質疑,柴國武并非本案辦案人員,當庭遞書的行為涉嫌“干預司法”。
5月12日,大通區法院通報解釋稱,副院長柴國武旁聽時發現,法庭同意新證人出庭作證的做法可能程序違法,遂安排法警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他們介紹,合議庭查閱后評議認為,本案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二條“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通知新證人到庭,……。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并宣布延期審理”規定的情形,遂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
大通區法院否認副院長柴國武的行為“干預司法”,認為其在“履行審判工作管理監督的職責”。記者電話聯系了柴國武本人,但他不愿就此給予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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