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引發社會關注。《意見》有何亮點?釋放了哪些政策紅利?如何推動社會組織發展?半月談記者就這些公眾關心的問題,專訪了民政部部長李立國。
半月談記者:請簡單介紹一下當前我國社會組織的發展情況。
李立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組織快速發展,整體實力不斷增強。截至今年第二季度末,全國依法登記的社會組織達67萬個,其中社會團體32.9萬個,社會服務機構33.6萬個,基金會5038個,遍布教育、文化等14個行業領域,在促進經濟發展、繁榮社會事業、創新社會治理、擴大對外交往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半月談記者:請談一下《意見》的出臺對推動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及提升社會治理能力的積極意義。
李立國:《意見》首次將“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組織發展之路”作為社會組織改革發展的總體要求,并明確“社會組織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要求“充分發揮社會組織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群眾、服務行業的作用”,為社會組織發揮正能量提供了廣闊空間。在此基礎上,《意見》作出一系列政策措施安排,為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提供了政策支撐和制度保障,并提出了社會組織改革發展的總體目標,即到2020年,建立健全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依法監管的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管理體制,基本建立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社會組織制度,基本形成結構合理、功能完善、競爭有序、誠信自律、充滿活力的社會組織發展格局。《意見》對社區社會組織發展還做出專門部署,采取降低準入門檻、積極扶持發展、增強服務功能等措施,大力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發揮其在創新基層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意見》的出臺將有利于進一步厘清政府、市場、社會關系,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有利于改進公共服務供給方式,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有利于激發社會活力,鞏固和擴大黨的執政基礎。
半月談記者:以前不少社會組織反映登記困難,在簡政放權、激發活力的改革方面,《意見》有何亮點?
李立國:《意見》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四類社會組織(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直接登記的要求,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確定的條件和程序,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依法成立;采取降低準入門檻、簡化登記程序等辦法,支持符合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登記成立,對達不到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實施管理,鼓勵在街道(鄉鎮)成立社區社會組織聯合會,支持其開展活動,發揮積極作用。當前,要加快修訂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行政法規,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和相關配套政策。
下一步,我們將深入貫徹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按照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針對社會組織成立登記,進一步完善辦事服務指南,制定統一的制式表格,并附示范文本以及常見錯誤示例,制定審查工作細則,同時推進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辦事指南和行政審批信息發布制度,加強行政審批事項和權力清單公開力度,確保信息公開真實、完整、及時,做到權力公開透明,群眾明白辦事。
半月談記者:當下很多社會組織發展遇到缺錢和缺人兩大瓶頸,《意見》就此釋放了哪些政策紅利?
李立國:《意見》從支持社會組織提供公共服務、完善財政稅收支持政策、完善人才政策、發揮社會組織積極作用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在職能空間上,明確要結合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將政府部門不宜行使、適合市場和社會提供的事務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務,通過競爭性方式交由社會組織承擔,逐步擴大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范圍和規模。在經費保障上,明確中央財政繼續安排專項資金,有條件的地方可參照安排專項資金,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并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符合條件社會組織的金融支持力度,研究完善社會組織稅收政策體系和票據管理制度,改進和落實慈善事業捐贈稅收優惠制度。在人才激勵上,明確把社會組織人才納入國家人才工作體系,平等享受有關職稱評聘等政策,對符合條件的給予相關補貼、納入相關表彰獎勵范圍,具有國際活動能力的向國際組織推薦。
半月談記者:過去社會組織管理存在“重登記、輕監管”的問題,當下如何處理好“放”和“管”的關系?
李立國:《意見》著力構建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協調配合,登記前審查與事中事后監管全過程銜接,行政監管與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綜合監管體系和聯合執法機制,明確了民政部門、行業管理部門以及外交、公安、價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強調了實行雙重管理的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的前置審查和有關管理責任。在負責人管理方面,《意見》要求建立社會組織負責人任職、約談、警告、責令撤換、從業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實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制度,提出了建立負責人不良行為記錄檔案,強化社會組織負責人過錯責任追究等管理措施。在資金監管方面,《意見》從財務、稅收、審計、金融管理等4個方面提出了具體措施。在行業自律方面,《意見》明確要求建立行業性誠信激勵和懲戒機制,建立社會責任標準體系等措施。在社會監督方面,《意見》提出建立健全社會組織年度報告、信息公開和第三方評估等制度,建立投訴舉報受理和獎勵機制,鼓勵社會各界參與監督。同時,明確通過主動注銷、依法吊銷登記證書、撤銷登記和予以取締等措施健全社會組織退出機制。下一步,我們將認真落實這些監管措施,切實做到一手抓積極引導發展,一手抓嚴格依法管理,保證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半月談記者:近年來社會組織的覆蓋面和數量大幅增加,在加強管理基礎上,如何引導社會組織誠信自律建設?
李立國:社會組織誠信自律建設的進程、質量和水平,不僅直接影響到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進展,而且對于轉變政府管理方式,完善市場經濟體系,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意見》把加強社會組織誠信自律建設作為加強社會組織自身建設的重要內容進行部署,提出推動社會組織建立誠信承諾制度,建立行業性誠信激勵和懲戒機制等一系列政策措施。
貫徹《意見》關于加強社會組織誠信自律建設的要求,一方面,要按照全面依法治國的要求,加強對社會組織非營利性的審查和管理,健全相應的法規政策和管理制度,推進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平臺建設,完善社會組織守信獎勵激勵政策措施和失信懲戒機制。另一方面,社會組織要依照法規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和運行機制以及黨組織參與社會組織重大問題決策等制度安排,落實民主選舉、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內部監督機制,成為權責明確、運轉協調、制衡有效的法人主體,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同時,要加強社會監督,鼓勵支持新聞媒體、社會公眾對社會組織誠信自律進行監督,制定實施各類社會組織信息公開辦法,探索建立社會組織年度報告制度,探索建立專業化、社會化的第三方監督機制,建立健全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機制,建立對社會組織違法違規行為及非法社會組織投訴舉報受理和獎勵機制。■ 半月談記者 姜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