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2017年9月28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對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和選舉問題決定如下:
一、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總名額為509名。
二、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方案與省十二屆相同。具體如下:蘭州市66名(含武警3名),嘉峪關市6名,金昌市10名,酒泉市19名,張掖市20名,武威市26名,白銀市26名,天水市43名,平涼市28名,慶陽市31名,定西市33名,隴南市32名,甘南藏族自治州17名,臨夏回族自治州27名,解放軍駐甘部隊29名,其余96名由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據法律另行分配。
三、中國人民解放軍駐甘部隊應選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9名,由甘肅省軍區負責與駐甘有關部隊協調,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進行選舉。
四、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甘肅省總隊應選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3名。
五、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應選歸僑代表4名。
六、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人口特少的聚居民族至少應有代表1名。
七、省推薦代表名額96名,分別推薦到各選舉單位進行選舉。
八、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基層代表特別是一線的工人、農民、專業技術人員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屆有所上升;婦女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屆有所提高;少數民族代表和歸僑代表的比例要依法得到保證。連任的代表應占一定比例。黨外代表人士應當有適當比例。黨政領導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屆有所降低。
九、各市(州)及解放軍駐甘部隊共15個選舉單位,應在2017年12月15日前選舉產生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