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3日,烏蘭察布市委原書記王學豐(正廳級)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在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庭審現場。
該案由興安盟檢察分院向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學豐利用擔任杭錦旗旗長、旗委書記、鄂爾多斯市委宣傳部長、東勝區委書記、烏蘭察布市長、烏蘭察布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在擔任杭錦旗旗委書記期間,濫用職權,違規處置國有資產,低價轉讓探礦權,造成國有權益損失特別重大,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依法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王學豐及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辯護意見。本案將擇期宣判。
鏈接:
2016年9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烏蘭察布市委原書記王學豐(正廳級)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立案偵查。
2016年9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對烏蘭察布市委原書記王學豐(正廳級)決定逮捕。
2017年9月,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委原書記王學豐(正廳級)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由興安盟檢察分院向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評論, 登錄| 注冊
罕見出土五件古代“蒸鍋”,其中一件大有玄2025-02-05
閩南網推出專題報道,以圖、文、視頻等形式,展現泉州在補齊養老事業短板,提升養老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