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設立兵團工作委員會、授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行政執法權的決定
(2017年11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中央治疆方略,貫徹落實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關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兵團)深化改革的意見,推進兵團深化改革、加強法治兵團建設,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決定:
一、兵團在保證國家法制統一的前提下,依據憲法和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兵團范圍內依法行使行政執法權。兵團行使行政執法權,應在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下、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實行統一的標準、規范和要求,接受自治區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并承擔相應責任。
二、設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兵團工作委員會,作為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的派出機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兵團工作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1人、委員11至15人組成。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任免。
三、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兵團工作委員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行集體領導。工作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由主任召集,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兵團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處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重要問題由工作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
四、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兵團工作委員會按照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的授權,在兵團范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照憲法、法律、法規,研究涉及兵團民主法制建設、經濟社會發展和穩定工作等方面的地方立法需求,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提出立法建議;
(二)根據自治區五年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提出兵團方面的立法項目;
(三)組織國家有關法律、地方性法規草案在兵團范圍內征求意見建議;
(四)檢查兵團行政部門、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兵團分院、兵團人民檢察院對憲法、法律、法規和全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在兵團范圍內的遵守和執行情況;
(五)調查了解兵團范圍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的編制、執行、部分變更等情況,為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做好初審工作;
(六)聽取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兵團分院、兵團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七)對兵團行政部門、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兵團分院、兵團人民檢察院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提出意見;對自治區縣級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提出意見,并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報告;
(八)組織人大代表進行專題調研、視察、執法檢查;按照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準備審議的議題進行調研,征求在兵團的自治區人大代表及兵團行政部門、自治區縣級直轄市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建議;
(九)組織在兵團的自治區人大代表和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兵團工作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兵團行政部門、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兵團分院、兵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進行檢查和視察。
(十)聯系在兵團的全國、自治區人大代表,組織代表開展活動,反映代表的意見和要求,為代表執行職務提供服務;
(十一)督辦代表議案、建議,接待處理人大代表、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
(十二)按照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安排,組織代表閉會期間開展活動;做好兵團范圍各級人大代表、人大干部的培訓工作;
(十三)聯系、指導自治區縣級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和鄉、鎮人大依法開展工作,調查了解情況,總結交流經驗;對加強人大工作和自身建設提出意見建議;配合做好自治區縣級直轄市人大的換屆選舉工作;
(十四)做好自治區人代會期間兵團代表的組織、協調和服務工作。
(十五)承辦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制定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兵團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促進兵團人大工作的制度化和規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