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5日電 據最高人民法院網站消息,最高法《關于審理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公布,自1月15日起施行。規定明確了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失賠償范圍。
資料圖:海上立體綜合應急演習。中新社發 華志波 攝
規定要求,人民法院受理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公告案件受理情況。在人民法院發布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書面告知之日起七日內,對同一損害有權提起訴訟的其他機關申請參加訴訟,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列為共同原告;逾期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規定稱,依法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機關請求造成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訴訟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合理判定責任者承擔民事責任。
規定表示,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失賠償范圍包括:
——預防措施費用,即為減輕或者防止海洋環境污染、生態惡化、自然資源減少所采取合理應急處置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恢復費用,即采取或者將要采取措施恢復或者部分恢復受損害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功能所需費用;
——恢復期間損失,即受損害的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功能部分或者完全恢復前的海洋自然資源損失、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
——調查評估費用,即調查、勘查、監測污染區域和評估污染等損害風險與實際損害所發生的費用。
規定指出,恢復費用,限于現實修復實際發生和未來修復必然發生的合理費用,包括制定和實施修復方案和監測、監管產生的費用。
未來修復必然發生的合理費用和恢復期間損失,可以根據有資格的鑒定評估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國家主管部門頒布的鑒定評估技術規范作出的鑒定意見予以確定,但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預防措施費用和調查評估費用,以實際發生和未來必然發生的合理費用計算。
規定還表示,責任者已經采取合理預防、恢復措施,其主張相應減少損失賠償數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難以確定恢復費用和恢復期間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責任者因損害行為所獲得的收益或者所減少支付的污染防治費用,合理確定損失賠償數額。
相關收益或者費用無法認定的,可以參照政府部門相關統計資料或者其他證據所證明的同區域同類生產經營者同期平均收入、同期平均污染防治費用,合理酌定。
規定稱,人民法院判決責任者賠償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失的,可以一并寫明依法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機關受領賠款后向國庫賬戶交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需要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應當移送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