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5日電 據最高人民法院網站消息,最高法《關于審理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近日發布,最高法民四庭負責人表示,該司法解釋為依法保護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設置三道“防線”,目的就是盡可能保障受損害的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得到合理賠償。
資料圖:海上立體綜合應急演習。中新社發 華志波 攝
該負責人介紹稱,海洋環境污染的源頭非常復雜,除了船舶排污外,還有陸源污染以及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海洋工程等各類開發利用活動排污。中國在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方面有較為健全的制度,而其他海洋環境污染方面則缺乏具體規定。全國海事法院自1985年至今受理行政機關針對重大船舶油污事故提起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索賠訴訟達百余件。全國海事審判系統經過長期審判實踐,在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索賠主體、公約與國內法的適用、歸責原則、舉證責任、評估鑒定、損失認定、賠償范圍、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設立、國家資源損失的救濟方式等各方面均積累了一套較為成熟的做法,需要總結提煉為正式的裁判規范。
此次發布的司法解釋共13條,分別規定適用范圍、訴訟管轄、索賠主體、公告與通知、訴訟形式、責任方式、損失賠償范圍、損失認定的一般規則與替代方法、損害賠償金(給付)的裁判與執行、訴訟調解、其他實體與程序問題的法律適用、時間效力。
該負責人指出,司法解釋的重點在兩個方面:一是明確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索賠訴訟的性質與索賠主體。海域屬于國家所有,對中國管轄海域內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造成污染損害和破壞,會直接給國家造成損失,理應由國家索賠。依法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就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提起索賠訴訟,具有公益性。該類訴訟屬于民事公益訴訟范疇。二是明確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索賠訴訟的特別規則。
該負責人稱,人民法院受理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后,原則上沒有必要再另行告知對被告行為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但是,鑒于中國海洋環境由不同部門分區域監管,實踐中存在同一損害涉及不同區域或者不同部門以及不同損害應當由不同機關索賠的情況,故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可能存在該兩類情形的,可以書面告知其他依法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機關。
該負責人表示,由于海洋環境污染成因復雜、評估鑒定機制不健全等種種因素,有時存在原告沒有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的一般證明原則進行舉證,或者其提供的鑒定評估報告被認定存在嚴重瑕疵而不能采信等情況,事后因海洋環境已發生較大變化而難以補充鑒定評估,如果法院一味恪守一般法律原則和單一的認定方法,勢必陷于難以追究責任者損害賠償責任的窘境。人民法院在實踐中非常有必要根據法律精神,積極探索認定損失的替代方法,適當克服環境污染舉證難的問題,盡可能讓責任人作出賠償,讓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真正“落地”兌現。
司法解釋分兩款規定認定恢復費用和恢復期間損失的兩個替代方法:一是“責任者收支標準”,根據責任者直接受益的金額或者節省的污染防治費用合理酌定損失賠償數額,以切實克服環境保護“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反常現象,這種方法也稱為底線規則;二是“社會平均收支標準”,在無法適用“責任者收益標準”時,根據政府部門統計資料所證明的同區域同類生產經營者同期平均收入、同期平均污染防治費用合理酌定。總之,司法解釋為依法保護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設置三道“防線”,目的就是盡可能保障受損害的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得到合理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