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賦予監察委員會憲法地位,為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奠定堅實基礎
《建議》在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中專門增加“監察委員會”一節,并就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性質、地位、名稱、人員組成、任期任屆、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等作出規定,為監察委員會建立組織體系、履行職能職責、運用相關權限、構建配合制約機制、強化自我監督等提供了根本依據。這一重要修改,貫徹了黨的十九大關于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部署,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大戰略決策,展現出我們黨一以貫之推動社會革命和進行自我革命的勇氣和決心。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建立中國特色監察體系的創制之舉。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從全面從嚴治黨出發,將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納入全面深化改革總體部署,積極推進改革及試點工作并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效。《建議》將改革實踐成果提煉上升為憲法規定,具有堅實的政治基礎、理論基礎、實踐基礎和充分的法理支撐。目前,黨內監督已經實現全覆蓋,而行政監察對象主要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范圍過窄。這就要求適應形勢發展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真正把權力都關進制度籠子,確保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切實用來為人民謀利益。《建議》增寫“監察委員會”一節并作出相關規定,使黨的主張成為國家意志,使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于憲有據、監察法制定于憲有源,體現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有機統一。
確立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監察機關列入國家機構的法律地位,是推動反腐敗斗爭向縱深發展的重大制度設計。當前,反腐敗斗爭形勢依然嚴峻復雜,鞏固壓倒性態勢、奪取壓倒性勝利的決心必須堅如磐石。通過整合行政監察、預防腐敗和檢察機關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工作力量,組建國家、省、市、縣監察委員會,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將有效解決監察覆蓋面過窄、反腐敗力量分散、紀法銜接不暢等問題,健全黨領導反腐敗工作的體制機制,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根據憲法制定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必將進一步推進反腐敗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推動反腐敗斗爭取得更大成效,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對黨的信心和信賴,確保黨和國家長治久安。
四、增加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條款,進一步完善了社會主義立法體制
《建議》提出,“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制定地方性法規,報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這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從國家根本法的層面擴大了地方立法的主體和權限范圍,是完善社會主義立法體制的重大舉措,是對我國地方立法實踐探索與成功經驗的提煉升華和憲法確認。地方性法規是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地方立法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各具特色、極富針對性的制度保障。2015年3月15日,全國人大審議通過新的立法法,賦予所有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使我國享有地方立法權的主體,在原有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49個較大的市基礎上,增加了273個市、自治州。此次,《建議》把設區市立法權進一步提升到國家根本法的高度予以權威確認,必將極大推動地方因地制宜運用立法手段解決本地具體問題,讓社會主義法治的觸角更加靈敏,使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活力和創造力充分迸發,加快決勝全面小康、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奮進步伐。
此外,《建議》根據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新形勢新實踐,還在制度層面對憲法作出其它適當修改。比如,增加“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條款,將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具體化為憲法條文,有利于在全社會樹立憲法權威,增強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觀念,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提高憲法意識,培育憲法信仰,更好地忠于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比如,將憲法序言部分“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的表述,修改為“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和致力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進一步完善了統一戰線制度,有利于最大限度調動一切積極因素,使海內外中華兒女同心同德、眾志成城,共同致力于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夢想。比如,將“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中第八項“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修改為“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從制度層面與國家監察體制相銜接,既保持了我國憲法連續性、穩定性、權威性,又充分體現了實踐發展和時代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可以更好發揮憲法的規范、引領、推動、保障作用。(軒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