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世紀80年代初,鄧小平同志就強調:“領導制度、組織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wěn)定性和長期性。這種制度問題,關系到黨和國家是否改變顏色,必須引起全黨的高度重視。”2013年11月《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完善黨和國家領導體制,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fā)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健全黨和國家領導體制,是不斷提高黨的執(zhí)政能力和領導水平的戰(zhàn)略舉措。
我國憲法是治國理政的總章程,必須體現黨和人民事業(yè)的歷史進步,必須隨著黨領導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的發(fā)展而不斷完善發(fā)展。黨的十九屆二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以下簡稱《建議》),站在健全完善黨和國家領導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高度,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制度設計,包括堅持黨的領導、人大制度、統(tǒng)一戰(zhàn)線制度、憲法宣誓制度、國家主席任期制度、國務院管理制度、地方立法制度、監(jiān)察制度,等等。這些重大修改建議,是保證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頂層設計和制度安排。
一、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共產黨領導”載入憲法總綱,為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提供了根本制度保障
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是在領導中國人民進行革命、建設、改革的長期實踐中形成的,是人民的選擇、歷史的選擇。憲法總綱第一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是關于我們國家性質的規(guī)定,是我國的國體。人民民主專政是我們黨領導人民進行社會革命創(chuàng)造的適合我國國情最根本的制度。這一制度,是我們黨團結帶領人民經過28年浴血奮戰(zhàn)、進行了艱苦卓絕的斗爭最終確立起來的;是我們黨團結帶領人民完成社會主義革命、進行改革開放新的偉大革命不斷鞏固和發(fā)展起來的。在這些偉大的歷史變革中,中國人民得出的最基本的結論是: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的領導核心。在當今中國,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是最高政治領導力量。確定黨在國家中的領導地位是我國憲法的題中應有之義。現行憲法已在序言中確定了黨的領導地位,這次憲法修改《建議》把“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充實進憲法關于國家根本制度的條文,深刻揭示了中國共產黨領導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之間內在的統(tǒng)一性,對于我們更加理性地認識和把握黨的領導的重大意義,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指導作用。
歷史深刻地啟示著未來:沒有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民族復興必然會淪為空想。只有中國共產黨才能堅持立黨為公、執(zhí)政為民,充分發(fā)揚民主,領導人民制定體現人民意志的憲法,領導人民實施憲法。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領導人民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統(tǒng)攬偉大斗爭、偉大工程、偉大事業(yè)、偉大夢想,統(tǒng)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xié)調推進“四個全面”戰(zhàn)略布局,推動黨和國家事業(yè)取得歷史性成就、發(fā)生歷史性變革,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了新時代。在新的征程上,要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根本還是要靠黨的領導、靠黨把好方向盤。適應新時代黨和國家發(fā)展新要求,把“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寫入憲法,從社會主義本質屬性的高度確定黨在國家中的領導地位,使黨總攬全局、協(xié)調各方的領導核心地位在國家運行機制和各項制度中具有更強的制度約束力和更高的法律效力,有利于把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實現全黨全國人民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一致,確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始終沿著正確軌道向前推進。
二、在國家主席任職規(guī)定上作出調整,是健全黨和國家領導體制的制度性安排
《建議》提出,將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xù)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這是黨中央在全面總結黨和國家長期歷史經驗基礎上,從新時代堅持和發(fā)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全局和戰(zhàn)略高度提出的健全黨和國家領導體制的重大舉措,對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和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tǒng)一領導,更好發(fā)揮憲法在新時代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國家根本法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中國共產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解放軍領導人“三位一體”的領導體制,是我們黨在長期執(zhí)政實踐中逐步探索出的治國理政的成功經驗。國家主席制度是黨和國家領導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從黨章和憲法相關規(guī)定來看,1982年黨的十二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后來歷次修正后的黨章,對黨的中央委員會規(guī)定每屆任期五年,對黨的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和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沒有規(guī)定連續(xù)任職不得超過兩屆。1982年憲法即現行憲法第九十三條第四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規(guī)定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沒有規(guī)定連續(xù)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在國家主席任職規(guī)定上作出修改,有利于保持中國共產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解放軍領導體制的一致性,使“三位一體”領導體制在憲法上得以貫徹和體現。
在國家主席任職規(guī)定上作出修改,是著眼于健全黨和國家領導體制,在憲法上作出制度安排。這一修改,不意味著改變黨和國家領導干部退休制,也不意味著領導干部職務終身制。從上個世紀80年代起,我國干部退休制度已經建立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1982年十二大黨章至2017年十九大黨章都有一條明確規(guī)定:“黨的各級領導干部,無論是由民主選舉產生的,或是由領導機關任命的,他們的職務都不是終身的,都可以變動或解除。”“年齡和健康狀況不適宜于繼續(xù)擔任工作的干部,應當按照國家的規(guī)定退、離休。”黨的總書記、黨的中央軍委主席、國家中央軍委主席、國家主席的任職規(guī)定保持一致,是符合我國國情、保證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制度設計,是保證中國共產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解放軍領導人“三位一體”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有利于完善黨和國家領導制度,有利于堅持和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tǒng)一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優(yōu)勢和制度優(yōu)勢的重要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