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8日電 據交通運輸部網站消息,交通部近日印發《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辦法要求,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農村公路建設資金。農村公路建設不得增加農民負擔,不得損害農民利益,不得采用強制手段向單位和個人集資,不得強行讓農民出工、備料。農村公路建設不得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征地拆遷款。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所屬設施,包括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并納入統計年報里程的農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橋梁、隧道和渡口。農村公路建設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分級負責、安全至上、確保質量、生態環保、因地制宜的原則。
辦法指出,鼓勵在農村公路建設中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提高建設質量。在保證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的前提下,鼓勵整合舊路資源、加工適于筑路的廢舊材料等用于農村公路建設,推動資源循環利用。鼓勵采用設計、施工和驗收后一定時期養護工作合并實施的“建養一體化”模式。
建設資金方面,辦法明確,農村公路建設資金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列入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預算。農村公路建設應當逐步建立健全以財政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為輔的資金籌措機制。鼓勵采取農村公路資源開發、金融支持、捐助、捐款等方式籌集農村公路建設資金。農村公路建設資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支付。已列入建設計劃的項目可以采用“先建后補”等方式組織建設。車輛購置稅補助資金應當全部用于建設項目建筑安裝工程費支出,不得從中提取咨詢、審查、管理等其他費用,但中央政府全額投資的建設項目除外。
辦法要求,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農村公路建設資金。農村公路建設不得增加農民負擔,不得損害農民利益,不得采用強制手段向單位和個人集資,不得強行讓農民出工、備料。農村公路建設不得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征地拆遷款。
建設標準和設計方面,辦法提到,農村公路設計應當做好耕地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水利設施、生態環境和文物古跡的保護。有條件的地方在農村公路設計時可以結合旅游等需求設置休息區、觀景臺。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需要征地拆遷的,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質量安全方面,辦法明確,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設定保修期限和質量保證金。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保修期限在2至3年,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保修期限在1至2年,具體期限由項目業主和施工單位在合同中約定,自項目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算。質量保證金可以從建設項目資金中預留或者以銀行保函方式繳納,預留或者繳納比例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在保修期限內發生的質量缺陷,由施工單位負責修復。施工單位不能進行修復的,由項目業主負責組織修復,修復所產生的相關費用從質量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施工單位承擔。保修期限屆滿且質量缺陷得到有效處置的,預留的質量保證金應當及時返還施工單位。
辦法提到,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完工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交工、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在交工驗收時發現存在質量缺陷等問題,由施工單位限期完成整改。農村公路新建項目交工驗收合格后,方可開放交通,并移交管理養護單位。
法律責任方面,辦法明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議對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在籌集農村公路建設資金過程中,強制單位和個人集資,強迫農民出工、備料的;擅自降低征地補償標準,或者拖欠工程款、征地拆遷款和農民工工資的。
違反本辦法規定,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不按時支付,或者截留、擠占、挪用建設資金的,由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議對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本辦法規定,農村公路新建項目未經交工驗收合格即開放交通的,由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發生招標投標違法行為的,依據《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給予處罰。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發生轉包、違法分包等質量安全違法行為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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