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貸糾紛“先予仲裁”缺乏法律依據
最高法執行局負責人答記者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仲裁機構“先予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立案、執行等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經最高法審判委員會第1740次會議審議通過,于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就批復的出臺背景、起草過程以及主要內容等,回答了《法制日報》記者的提問。
最高法執行局負責人稱,仲裁的本質在于有爭議或者糾紛實際發生,無爭議即無仲裁,仲裁的啟動必須以實際發生爭議為前提。從“先予仲裁”案件特點看,當事人間只是存在發生糾紛的可能性或者風險,仲裁機構在糾紛未實際發生時,事先直接徑行作出給付裁決或者調解書,脫離了仲裁的基本原理和制度目的。因此,此類文書雖然名為仲裁裁決書、調解書,但不是民事訴訟法、仲裁法意義上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其性質類似于對合同進行見證。對這類所謂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強制執行,缺乏法律依據。
案件激增法律適用標準不統一
《法制日報》記者:請您介紹一下批復的出臺背景和起草過程。
最高法執行局負責人:隨著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由于金融監管政策原因,P2P網貸平臺自身被禁止提供增信措施,有些網貸平臺就通過引入仲裁,為借貸交易的信用背書。部分仲裁機構為拓展仲裁業務而創新出“先予仲裁”,服務對象主要是大型網貸平臺,借款人是分散在全國各地的網民,金額一般為數百元至數萬元。部分仲裁機構近年受理此類案件數量達到百萬件。
2018年4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先予仲裁”裁決應否立案執行的請示》反映,該院轄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下半年陸續受理一批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經“先予仲裁”程序作出的裁決書、調解書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難以把握。
最高法對請示所涉網絡借貸合同“先予仲裁”的新情況、新問題高度重視。最高法執行局迅速赴北京、浙江、廣東等多地法院進行重點調研。調研中相關法院反映,近期大量網絡借貸合同當事人持名為“先予仲裁”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申請執行。各地法院對“先予仲裁”的性質、應否執行、如何執行等法律適用問題存在較大分歧,法律適用標準及處理情況不統一。
為盡快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最高法就廣東高院請示的相關法律適用問題著手起草批復,形成初稿后,廣泛征求了專家學者的意見,聽取了檢察機關、一線執行法官、部分仲裁和公證機構的意見。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見基礎上,形成征求意見稿,專門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意見。2018年5月28日,批復提交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審議通過。
網貸糾紛“先予仲裁”不受理
《法制日報》記者:批復針對網絡借貸合同糾紛的仲裁裁決立案、執行等問題規定了哪些主要內容?
最高法執行局負責人:批復進一步明確對合法仲裁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及時立案執行。尊重、鼓勵、支持當事人選擇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是人民法院一以貫之的司法態度。盡管目前在網絡借貸領域存在“先予仲裁”等頗具爭議的現象,人民法院沒有因噎廢食,長期支持仲裁、尊重仲裁、依法維護仲裁裁決的終局性和強制執行力的司法態度和初衷沒有發生任何改變。出臺批復無非是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必須明確的法律適用問題而已。
批復明確仲裁機構在當事人未發生網絡借貸合同糾紛時,先予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不應作為執行案件立案受理。仲裁機構在糾紛發生前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當事人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執行申請。
此外,批復明確了應當認定為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兩種具體情形。網貸仲裁實踐中,出現了很多創新做法。對于法律范圍內的創新,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對于網絡借貸合同糾紛中,當事人提出的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各類情形,我們抽絲剝繭、條分縷析,概括出以下兩類情形:
一類是當事人簽訂網絡借貸合同且尚未發生糾紛時即簽訂調解、和解協議并申請仲裁,后發生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形,仲裁機構仍不經審理或者調解程序,就根據事先達成的調解、和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
另一類是部分網貸平臺,采用格式條款約定借款人放棄申請仲裁員回避、提供證據、答辯等基本程序權利,甚至約定借款人放棄對仲裁裁決申請不予執行的權利。考慮到上述兩種情形比較復雜,人民法院在立案時很難判斷,一般應在立案后按照民事訴訟法、仲裁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的程序進行司法審查,作出裁定。
規范仲裁工作提高仲裁質量
《法制日報》記者:據了解,長期以來最高法始終對仲裁持支持態度,能否介紹一下具體情況?
最高法執行局負責人:最高法高度重視包括仲裁制度在內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注意充分發揮仲裁在解決糾紛、化解矛盾方面的重要作用。在2006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基礎上,最高法又陸續發布、施行了一系列有關規范仲裁司法審查的司法解釋。
比如,僅2018年,最高法分別出臺、施行《關于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報核問題的有關規定》《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3部司法解釋。這些司法解釋,主要是增強仲裁司法審查程序的公開性、公正性、正當性,規范辦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裁量權。特別是人民法院對仲裁裁決作出否定性結論時,持十分審慎的態度。過去,只是規定對涉外仲裁裁決撤銷或者不予執行時,需報最高法審核。最近的司法解釋進一步規定,下級法院對非涉外仲裁裁決擬作出否定性結論時,也需報上級人民法院審核。
長期以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加大對仲裁裁決的執行力度,致力于解決仲裁裁決執行難問題。根據人民法院大數據平臺的統計,2017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辦結仲裁執行案件267066件;其中,裁定不予執行1612件,占比僅為0.6%。
不難看出,最高法對仲裁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視和支持。我們特別期望進一步規范仲裁工作,提高仲裁質量,增強仲裁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使仲裁與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共同發揮好化解矛盾糾紛的重要作用。
本報北京6月11日訊
□ 本報記者 劉子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