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12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網站近日發布《關于加強和規范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意見》提出,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應當避免使用主觀臆斷的表達方式、不恰當的修辭方法和學術化的寫作風格,不得使用貶損人格尊嚴、具有強烈感情色彩、明顯有違常識常理常情的用語,不能未經分析論證而直接使用“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之類的表述作為結論性論斷。
《意見》明確,裁判文書中對證據的認定,應當結合訴訟各方舉證質證以及法庭調查核實證據等情況,根據證據規則,運用邏輯推理和經驗法則,必要時使用推定和司法認知等方法,圍繞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審查判斷,闡明證據采納和采信的理由。
《意見》提出,刑事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申請的,裁判文書應當說明是否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證據是否排除及其理由。民事、行政案件涉及舉證責任分配或者證明標準爭議的,裁判文書應當說明理由。
《意見》指出,裁判文書應當結合庭審舉證、質證、法庭辯論以及法庭調查核實證據等情況,重點針對裁判認定的事實或者事實爭點進行釋法說理。依據間接證據認定事實時,應當圍繞間接證據之間是否存在印證關系、是否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等進行說理。采用推定方法認定事實時,應當說明推定啟動的原因、反駁的事實和理由,闡釋裁斷的形成過程。
《意見》強調,訴訟各方對案件法律適用無爭議且法律含義不需要闡明的,裁判文書應當集中圍繞裁判內容和尺度進行釋法說理。訴訟各方對案件法律適用存有爭議或者法律含義需要闡明的,法官應當逐項回應法律爭議焦點并說明理由。法律適用存在法律規范競合或者沖突的,裁判文書應當說明選擇的理由。民事案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作為裁判直接依據的,法官應當首先尋找最相類似的法律規定作出裁判;如果沒有最相類似的法律規定,法官可以依據習慣、法律原則、立法目的等作出裁判,并合理運用法律方法對裁判依據進行充分論證和說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處理案件時,應當堅持合法、合理、公正和審慎的原則,充分論證運用自由裁量權的依據,并闡明自由裁量所考慮的相關因素。
《意見》稱,下列案件裁判文書,應當強化釋法說理:疑難、復雜案件;訴訟各方爭議較大的案件;社會關注度較高、影響較大的案件;宣告無罪、判處法定刑以下刑罰、判處死刑的案件;行政訴訟中對被訴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一并進行審查的案件;判決變更行政行為的案件;新類型或者可能成為指導性案例的案件;抗訴案件;二審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案件;重審案件;再審案件;其他需要強化說理的案件。
同時,下列案件裁判文書,可以簡化釋法說理:適用民事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適用民事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及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適用刑事速裁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輕微刑事案件;適用行政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但是訴訟各方爭議不大的案件;其他適宜簡化說理的案件。
《意見》還指出,二審或者再審裁判文書應當針對上訴、抗訴、申請再審的主張和理由強化釋法說理。二審或者再審裁判文書認定的事實與一審或者原審不同的,或者認為一審、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的,應當在查清事實、糾正法律適用錯誤的基礎上進行有針對性的說理;針對一審或者原審已經詳盡闡述理由且訴訟各方無爭議或者無新證據、新理由的事項,可以簡化釋法說理。
除依據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外,法官可以運用下列論據論證裁判理由,以提高裁判結論的正當性和可接受性: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非司法解釋類審判業務規范性文件;公理、情理、經驗法則、交易慣例、民間規約、職業倫理;立法說明等立法材料;采取歷史、體系、比較等法律解釋方法時使用的材料;法理及通行學術觀點;與法律、司法解釋等規范性法律文件不相沖突的其他論據。
為便于釋法說理,裁判文書可以選擇采用下列適當的表達方式:案情復雜的,采用列明裁判要點的方式;案件事實或數額計算復雜的,采用附表的方式;裁判內容用附圖的方式更容易表達清楚的,采用附圖的方式;證據過多的,采用附錄的方式呈現構成證據鏈的全案證據或證據目錄;采用其他附件方式。
《意見》強調,裁判文書行文應當規范、準確、清楚、樸實、莊重、凝煉,一般不得使用方言、俚語、土語、生僻詞語、古舊詞語、外語;特殊情形必須使用的,應當注明實際含義。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應當避免使用主觀臆斷的表達方式、不恰當的修辭方法和學術化的寫作風格,不得使用貶損人格尊嚴、具有強烈感情色彩、明顯有違常識常理常情的用語,不能未經分析論證而直接使用“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之類的表述作為結論性論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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