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5日電 國家海洋局官網5日發布《關于海域、無居民海島有償使用的意見》,意見指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保護優先、產權明晰、權能豐富、規則完善、監管有效的海域、無居民海島有償使用制度,生態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平顯著提升,資源配置更加高效,市場化出讓比例明顯提高,使用金征收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建立健全,使用金征收管理更加規范,監管服務能力顯著提升,海域、無居民海島國家所有者和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維護,實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相統一。
以下為意見全文:
海域、無居民海島是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戰略空間。海域、無居民海島有償使用制度的建立實施,對促進海洋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等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市場配置資源決定性作用發揮不充分,資源生態價值和稀缺程度未得到充分體現,使用金征收標準偏低且動態調整機制尚未建立等問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總體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為完善海域、無居民海島有償使用制度,保護海域、無居民海島資源,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嚴格落實海洋國土空間生態保護紅線,以生態保護優先和資源合理利用為導向,對需要嚴格保護的海域、無居民海島,嚴禁開發利用;對可開發利用的海域、無居民海島,通過有償使用達到盡可能少用的目的。堅持發揮市場配置資源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建立符合海域、無居民海島資源價值規律的有償使用制度,切實維護所有者和使用者權益,推動海洋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海洋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保護優先、綠色利用。牢固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理念,堅持保護和發展相統一,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提高用海用島生態門檻。強化用途管制,實施差別化的海域、無居民海島供給政策,提升資源利用效率。
——市場配置、健全規則。更多引入競爭機制配置資源,實現政府和市場作用有效結合。健全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合理性,滿足海洋經濟發展多元化需求。
——明確權責、加強監管。創新海域、無居民海島有償使用管理體制機制,明確管理權限。構建依法監管與信用約束、政府監管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監管體系,建立健全責任追究機制,確保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資源、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三)主要目標。到2020年,基本建立保護優先、產權明晰、權能豐富、規則完善、監管有效的海域、無居民海島有償使用制度,生態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平顯著提升,資源配置更加高效,市場化出讓比例明顯提高,使用金征收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建立健全,使用金征收管理更加規范,監管服務能力顯著提升,海域、無居民海島國家所有者和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維護,實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相統一。
二、主要任務
(四)提高用海用島生態門檻。嚴守海洋國土空間生態保護紅線,嚴格執行圍填海總量控制制度,對生態脆弱的海域、無居民海島實行禁填禁批制度,確保大陸自然岸線保有率不低于35%。嚴格執行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完善海洋功能區劃和海島保護規劃,對優化開發區域、重點開發區域、限制開發區域的海域、無居民海島利用制定差別化產業準入目錄,實施差別化供給政策。將生態環境損害成本納入海域、無居民海島資源價格形成機制,利用價格杠桿促進用海用島的生態環保投入。提高占用自然岸線、城鎮建設填海、填海連島、嚴重改變海島自然地形地貌等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用海用島使用金征收標準。制定生態用海用島相關標準規范,對不符合生態要求的用海用島,不予批準。制定海洋生態保護補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開展生態美、生活美、生產美的“和美海島”建設。推進藍色海灣、生態島礁等海洋生態工程建設,加強海域海岸帶和海島整治修復。
建立健全海島開發利用約束機制。制定發布海島保護、可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名錄。禁止開發利用區域包括:領?;c保護范圍內的海島區域,海洋自然保護區內的核心區及緩沖區、海洋特別保護區內的重點保護區和預留區、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無居民海島。開展無居民海島岸線勘測,嚴控海島自然岸線開發利用,嚴守海島自然岸線保有率,保持現有砂質岸線長度不變。開展海域、海島生態系統本底調查和生態監測站點建設,加強對海島島體、島基、岸線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的保護,支持邊遠海島基礎設施建設。海島保護法實施前的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活動應依法納入管理,對仍未取得合法手續的要依法予以處理。
(五)完善用海用島市場化配置制度。進一步減少非市場化方式出讓,逐步提高經營性用海用島的市場化出讓比例。制定海域、無居民海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管理辦法,明確出讓范圍、方式、程序、投標人資格條件審查等,鼓勵沿海各地區在依法審批前,結合實際推進旅游娛樂、工業等經營性項目用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化方式出讓。對于不宜通過市場化方式出讓的項目用海用島,以申請審批的方式出讓。保障漁民生產生活用海需求。
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要求,不斷完善用海的市場化出讓配套措施。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用島出讓方案,應符合規劃、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規定,明確申請人條件、出讓底價、開發利用控制性指標、生態保護要求等,經省級政府批準后實施。競得人或中標人應當與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出讓合同,經依法批準后按照出讓方案編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繳納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并憑出讓合同和繳納憑證等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出讓合同主要包括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面積和方式、生態保護措施、使用金繳納、法定義務等。沿海各地區應當進一步完善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申請審批的相關管理制度、標準、規范。
完善海域使用權轉讓、抵押、出租、作價出資(入股)等權能。制定海域使用權轉讓管理辦法,明確轉讓范圍、方式、程序等,轉讓由原批準用海的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研究建立海域使用權分割轉讓制度,明確分割條件,規范分割流程。轉讓海域使用權的,應依法繳納相關稅費。探索賦予無居民海島使用權依法轉讓、抵押、出租、作價出資(入股)等權能。轉讓過程中改變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類型、性質或其他顯著改變開發利用具體方案的,應經原批準用島的政府同意。
鼓勵金融機構開展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權抵押融資業務。完善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價值評估制度,制定相關評估準則和技術標準,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將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權交易納入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開展海域、海島資源現狀調查和評價,建立海域、海島資源臺賬和海上構筑物信息平臺,定期公布全國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出讓信息。開展用海項目和海島地區經濟運行、生態環境影響監測評估,適時發布評估報告以及海域價格、海島生態和發展指數。
(六)建立使用金征收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國家統一調整海域等別,制定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定期調整并向社會公布;沿海地方應根據本地區具體情況劃分海域級別,制定不低于國家征收標準的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申請審批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的,執行地方征收標準,地方政府管理海域以外的項目用海執行國家征收標準。海域使用權市場化出讓底價不得低于按照地方征收標準計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額。
國家統一調整無居民海島等別、用島類型和用島方式,制定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征收最低標準,定期調整并向社會公布。國家或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最低使用金標準基礎上,按照相關程序通過評估提出出讓標準,作為無居民海島市場化出讓或申請審批出讓的使用金征收依據。
(七)加強使用金征收管理。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無居民海島,應按規定足額繳納使用金(包括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溢價部分)。對欠繳使用金的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權人,限期繳納。限期結束后仍拒不繳納的,依法收回使用權,并采取失信聯合懲戒措施,建立用海用島“黑名單”等制度,限制其參與新的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出讓活動。建立健全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金減免制度,細化減免范圍和條件,嚴格執行減免規定,減免信息予以公示。國防、軍事用海用島依法免繳使用金。用海用島項目已減免使用金的,其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或者經批準改變用途或性質的,應重新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制定養殖用海減繳或免繳海域使用金的標準。
海域使用金和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地方政府管理海域以外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海域的海域使用金全額繳入中央國庫,由國家海洋局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養殖用海繳納的海域使用金全額繳入同級市縣地方國庫。除上述兩種情形外的海域使用金,以及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合理確定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地方分成的海域使用金和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在省、市、縣之間的分配比例,由省級財政部門確定,報省級政府批準后執行。
(八)加強海域、無居民海島有償使用監管。各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切實承擔監管責任,強化協作配合,嚴格審查海域使用論證、海島項目論證和開發利用具體方案等材料,加強用海用島事中事后監管,開展用海用島事后常態化評估。及時發現和嚴厲查處違法違規用海用島行為,切實做到有案必查、違法必究。對造成海洋生態環境損害的,以損害程度等因素依法確定賠償額度;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將海域、無居民海島有償使用制度貫徹落實情況作為海洋督察的重要內容,建立考核機制,嚴格責任追究。依托海域海島動態監視監測系統,對出讓、轉讓、使用金征收等實施動態監管,確保市場規范運行。利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公示海域、無居民海島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使用金繳納等信息并納入誠信體系,接受社會監督。
三、組織實施
(九)加強組織領導。各有關地區和部門要牢固樹立保護優先、綠色利用的理念,正確處理海域、無居民海島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的關系,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確保各項任務落到實處。國家海洋局、財政部要統籌指導和督促落實海域、無居民海島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重大問題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
(十)有序推進市場化出讓工作。堅持多種有償出讓方式并舉,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多元化需求,積極完善海域有償使用制度。率先在浙江、廣東省有序推進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市場化出讓工作;在總結經驗基礎上,加快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到2019年全面推廣實施。
(十一)推動相關法律法規修訂。加快推進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島保護法修訂工作,做好海域、無居民海島有償使用管理規范性文件和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各地應結合實際加強海域、無居民海島有償使用配套制度建設。
(十二)做好輿論宣傳。加強對海域、無居民海島有償使用制度的輿論宣傳,做好政策解讀工作。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作用,加強信息共享與信息公開發布,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引導全社會樹立保護海域、無居民海島資源的意識,為改革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