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5日上午,長沙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經濟偵查支隊原支隊長胡志國受賄案,在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檢察機關指控,胡志國在擔任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雨花亭派出所所長、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副局長、長沙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支隊長、長沙縣公安局局長、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局長、長沙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兼經偵支隊支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刑事立案、案件處理、變更強制性措施、治安、維穩、扣押款物處理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地位、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案情打探、公安內部車輛牌照辦理、非法用地處理等方面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檢察機關稱,1999年至2017年,胡志國直接或者通過其妻子、女兒(另案處理)非法索取、收受李某某(另案處理)等14個單位和個人的財物及港幣、美元和人民幣現金共計價值人民幣710.2441萬元。
庭審中,控辯雙方對相關證據進行了舉證、質證,就此案有關事實的認定和法律適用充分發表了意見,胡志國作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由于案情重大復雜,法庭宣布擇期宣判。(記者 李陽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