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8月26日電 據(jù)司法部網(wǎng)站消息,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三部委近日印發(fā)《人民陪審員選任辦法》。司法部有關負責人就《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該負責人指出,《辦法》明確了以隨機抽選為主、以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為輔的人民陪審員選任方式。人民陪審員選任過程中,要自覺接受人大監(jiān)督和社會監(jiān)督。
該負責人介紹,《人民陪審員法》于4月27日經(jīng)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人民陪審員法》的頒布實施,對于保障公民參與國家事務管理的民主權利、提高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具有重要意義。
該負責人稱,《辦法》全面貫徹《人民陪審員法》對選任工作的要求,著眼于建設一支代表廣泛、群眾基礎扎實的高素質(zhì)人民陪審員隊伍,堅持問題導向,細化選任程序,增強選任工作的可操作性。《辦法》一共31條,主要包括人民陪審員選任原則、選任機構、選任條件、選任程序等內(nèi)容。《辦法》規(guī)定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應當堅持依法民主、公開公正、協(xié)同高效的原則。《辦法》進一步明確了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組織開展。省、市兩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的指導監(jiān)督,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的具體實施。司法行政機關、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溝通聯(lián)系,建立協(xié)調(diào)配合機制。人民陪審員選任過程中,要自覺接受人大監(jiān)督和社會監(jiān)督。
《辦法》對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方式如何規(guī)定?該負責人稱,為落實《人民陪審員法》關于人民陪審員選任方式的規(guī)定,《辦法》明確了以隨機抽選為主、以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為輔的人民陪審員選任方式。
一是隨機抽選為主的方式。隨機抽選是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的一項重大機制創(chuàng)新。通過隨機抽選方式,可以使更多的人民群眾有機會參與司法審判活動,實地感受法庭審判氛圍。同時,隨機抽選可吸收社會不同行業(yè)、不同職業(yè)、不同年齡、不同民族人員參與,最大程度地實現(xiàn)人民陪審員的廣泛性和代表性。《辦法》規(guī)范了隨機抽選的程序步驟,以及隨機抽選候選人、建立候選人信息庫、候選人資格審查、征求意見、確定人選等內(nèi)容。第一次隨機抽選,由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從轄區(qū)內(nèi)年滿28 周歲的常住居民名單中,隨機抽選擬任命人民陪審員數(shù)五倍以上的人員作為人民陪審員候選人。第一次隨機抽選之后,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開展人民陪審員候選人信息采集工作,建立人民陪審員候選人信息庫,并根據(jù)《人民陪審員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三條規(guī)定對人民陪審員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對其中符合選任條件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司法行政機關要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告知人民陪審員的權利義務,并征求其是否同意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意見。第二次隨機抽選是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從通過資格審查并同意擔任人民陪審員的候選人名單中隨機抽選確定人民陪審員擬任命人選。
二是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為輔的方式。考慮到在實際審判中有時需要具備特定專業(yè)知識和素養(yǎng)的人民陪審員,《辦法》依據(jù)《人民陪審員法》的規(guī)定,明確根據(jù)審判工作的需要,可以由組織推薦和個人申請方式產(chǎn)生一定比例的陪審員,這是對“隨機抽選”選任方式的有益補充。通過這種方式產(chǎn)生的陪審員不得超過陪審員名額數(shù)的五分之一,既滿足審判工作實際需要,又保證人民陪審員的廣泛性。
根據(jù)《辦法》,如何開展人民陪審員候選人的資格審查?該負責人表示,《辦法》要求司法行政機關充分發(fā)揮司法所職能作用,會同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共同做好候選人資格審查工作。
一是準確把握人民陪審員選任的禁止性條件。人民陪審員選任要嚴格按照《人民陪審員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guī)定,排除一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適宜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情形;以及受過刑事處罰,被開除公職,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zhí)業(yè)證書,被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等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情形。
二是人民法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權進行審查。按照《人民陪審員法》第十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主要是提供掌握的犯罪記錄,如候選人是否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是否正在被刑事起訴或已被刑事拘留、逮捕等;基層人民法院主要提供候選人是否被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等審查結果。
三是司法行政機關對人民陪審員進行全面資格審查。司法行政機關按照《人民陪審員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guī)定,在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定向?qū)彶榈幕A上,聯(lián)合法庭、派出所,通過多種渠道,查詢了解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在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等方面的情況,確保不符合條件的人員不被納入選任范圍。必要時,可以采取到候選人所在單位、社區(qū)實地走訪了解、聽取群眾代表和基層組織意見、組織進行面談等多種形式對候選人進行審查,全面掌握候選人的政治素質(zhì)、工作能力和群眾評價,確保選任質(zhì)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