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檢察院”微信公號12月18日消息,18日,由泰安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山東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蔡漳平受賄、貪污案一審宣判,對被告人蔡漳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對被告人蔡漳平受賄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貪污所得依法返還原單位。
本文圖均為 泰安市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 圖
法院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蔡漳平在擔任濟南鋼鐵集團總公司技術中心主任、濟南鋼鐵集團總公司副總經理、濟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山東鋼鐵集團公司副總經理、山東鋼鐵集團公司副總經理兼濟南鋼鐵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請托,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6996792.40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相關單位財物,折合人民幣2829337.42元。以上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826129.82元。
2010年9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蔡漳平在擔任山東鋼鐵集團公司副總經理兼濟南鋼鐵集團公司總經理、濟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山東鋼鐵集團公司副總經理兼山東鋼鐵集團日照公司執行董事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走訪、會務、招待等名義,將本應個人支付的購買購物卡、紅酒、金條、壽山石等物品發票從濟南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濟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山東鋼鐵集團日照公司報銷人民幣3529361元占為己有,并非法占有山東鋼鐵集團日照公司2件琉璃工藝品,價值人民幣36800元,以上款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566161元。
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蔡漳平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鑒于被告人蔡漳平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主動坦白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犯罪事實,且認罪悔罪態度較好,積極退繳大部分贓款、贓物,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受賄罪予以從輕處罰,對其貪污罪予以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蔡漳平當庭表示不上訴,目前該案仍在上訴期內。
社會各界群眾20余人參加了旁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