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法嚴厲打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檢察院牽頭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共同研究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并于今天(2019年1月30日)印發施行。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介紹,《意見》共十二條,針對當前非法集資違法犯罪執法司法中的突出問題,主要從實體法律適用、訴訟程序、政策把握和工作機制等四個方面做了規定。其中,關于實體法律適用方面共明確了五條規定:
一是明確非法集資的“非法性”認定依據。辦案機關認定“非法性”應當以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作為依據。
二是明確單位犯罪的認定和涉案下屬單位的處理。規定了非法集資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認定標準以及單位是否以實施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為主要活動的認定因素。針對司法實踐中涉案單位下屬單位眾多、層級復雜,認定追究刑事責任困難的問題,要求辦案機關應當全面查清涉案單位,包括上級單位(總公司、母公司)和下屬單位(分公司、子公司)的主體資格、層級、關系、地位、作用、資金流向等情況,區分不同情況依法作出處理。
三是明確主觀故意的認定。針對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故意的問題,明確應當依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職情況、職業經歷、專業背景、培訓經歷、吸收資金方式等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判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符合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應當認定為集資詐騙罪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四是明確犯罪數額的認定。針對司法實踐中向親友等特定對象吸收的資金以及重復投資的資金是否計入犯罪數額的問題,規定了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的資金應當計入犯罪數額的三種情形,以及集資參與人收回本金或者獲得回報后又重復投資的數額不予扣除,但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五是明確國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規定了國家工作人員在防范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中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五種情形,有利于督促國家工作人員履職盡責。
此外,《意見》指出,關于涉案財物追繳處置問題,對審判時尚未追繳到案或者尚未足額退賠的違法所得,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繼續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并由人民法院負責執行。根據有關規定,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后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意見》還明確了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管轄、辦案工作機制、集資參與人權利保障、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國家工作人員相關法律責任等問題。
(央視記者 左力 閆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