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30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姜永義30日表示,在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嚴格把握定罪處罰的法律要件,防止將經濟糾紛作為經濟犯罪處理。同時,重點懲處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和管理人員;涉案人員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退贓退賠可依法從輕處罰。
最高檢30日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兩高一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通報近年來打擊相關犯罪的情況,并發布典型案例。
有記者提問,在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如何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姜永義表示,寬嚴相濟是一項基本刑事政策。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中均體現了寬嚴相濟的政策精神,這次制定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把握問題。
姜永義稱,在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主要從以下幾方面貫徹寬嚴相濟政策精神:
——嚴格把握定罪處罰的法律要件,防止將經濟糾紛作為經濟犯罪處理。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按照區別對待的原則,對涉案人員分類處理。重點懲處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和管理人員,包括單位犯罪中的上級單位(總公司、母公司)的核心層、管理層和骨干人員,下屬單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層和骨干人員,以及其他發揮主要作用的人員。對于參與非法集資的普通業務人員,一般不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切實貫徹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最大限度地體現政策精神。對于涉案人員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退贓退賠、真誠認罪悔罪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