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日報2月19日報道,2018年12月12日,由山東省聊城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臨沂市政協原副主席李作良受賄、挪用公款、貪污案,在聊城市中級法院公開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李作良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40萬元。查封、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除依法返還被害單位外,其余部分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檢察機關當庭出示的證據顯示,李作良受賄的14筆款項中,有8筆涉及其負責的棚戶區改造工程,受賄手段五花八門,令人咋舌。
負責棚戶區改造,大肆索賄受賄
李作良,1957年2月出生,山東臨沂人,大學文化,1974年12月參加工作,1985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01年7月起,歷任臨沂市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主任、市建設局局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主任、市政協副主席,2013年3月起兼任臨沂市東風東關棚戶區改造工程建設協調推進小組組長。
2016年8月23日,山東省紀委發布消息:臨沂市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李作良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同年12月,李作良被開除黨籍和公職,被免除政協委員資格。
2016年12月26日,山東省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李作良決定逮捕。2018年3月,聊城市檢察院依法將李作良向聊城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當庭出示的證據顯示,李作良受賄的14筆款項中,有8筆涉及其負責的棚戶區改造工程——
2015年3月,李作良利用職務便利,接受某建材公司經理全某的請托,為其在東關片區供應五金件提供幫助。2016年3月,李作良收受對方所送價值30萬元的家具一套。
2008年至2015年,李作良接受某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某的請托,利用職務便利,為張某公司承攬建設局家屬院消防工程、建設局老辦公樓空調安裝改造、東關棚戶區消防工程項目提供幫助,先后4次收受對方所送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9.5萬元。
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李作良接受某太陽能臨沂總代理王某的請托,利用職務便利,為其中標東關棚戶區太陽能項目提供幫助,收受對方所送現金共計26萬元。
2016年4月,李作良利用職務便利,接受個體防水工程承包商劉某的請托,承諾為其在東關棚戶區承攬防水工程提供幫助,收受劉某存有5萬元人民幣的銀行卡一張。
2013年12月至2015年底,李作良接受李某請托,為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成為東關項目商品房代理銷售商及履行代理銷售合同提供幫助,先后兩次索取、收受對方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15萬余元。其中一次,是以其特定關系人借款為名索要300萬元,并用于向國外投資移民。
多名證人證言證實,他們給李作良送錢送物,是為感謝其作為建設局局長給自己或公司幫了不少忙,況且還想著以后開發項目、承攬工程等能繼續得到李作良幫助。對于這些錢物,李作良都一一收下。
犯罪手段多樣,貪欲令人咋舌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李作良利用長期在建設局、住建委擔任一把手的職務便利,與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筑安裝企業建立起了長期、穩定的利益輸送關系。
李作良利用職務便利,接受某房地產公司董事長王某的請托,在相關工程加快審批進度、未批先建不查處、減免相關配套規費等方面為該公司謀取利益,先后12次索取、收受現金、房產、家具、高爾夫球桿球包等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21萬余元。這也是其被控受賄數額最大的一筆。
檢察官指出,李作良這筆受賄時間跨越9年,數額占其受賄總額的43.3%。這種長期、穩定的權錢交易關系,人員結構和利益鏈條相對穩定,具有很強的隱秘性。
此外,2011年12月至2016年8月,李作良利用職務便利,向某燃氣公司董事長李某某索要價值125萬余元的奧迪Q7車一輛,并要求該單位承擔保養等各項費用18萬余元。
檢察官指出,從李作良的受賄行為來看,其作案手段多樣性特征明顯,其直接收取、索取現金的數額只占受賄總額的10.9%,其他受賄行為都采取了各式各樣的隱蔽方式。例如高價賣房,高價租房,索要房產、汽車不過戶,以借為名并通過簽訂借款合同作掩飾,免費裝修,免費更換空調,借婚喪嫁娶和節日期間迎來送往斂財,讓別人支付其個人甚至家人在吃住行醫等方面的開銷,等等。可以說,李作良借著所能想到的各種名義,行受賄之實,其貪念之深令人咋舌。
而行賄人王某也證實,李作良為其孫女過一周歲生日時,自己曾把裝有6000元現金的紅包送過去表示祝賀。在李作良兒子結婚前,又送給李作良4萬元賀禮。李作良岳母去世時,還送給了李作良2萬元現金。
王某還證實,按當地風俗,像這些紅白喜事,在正常的人情往來中,2000元基本上是最高額了。自己在單獨給李作良大筆現金的同時,也和其他人一樣,只在賬桌上登記了2000元。
李作良到案后供述承認,一些人通過婚喪嫁娶等事宜給自己的錢,遠超出了正常的交往,自己深刻認識到這就是一種受賄。
庭審辯論聚焦三個問題,公訴人回應有理有據
庭審中,檢察機關對李作良所有犯罪的指控,均以多媒體形式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李作良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
李作良對起訴書指控的大部分犯罪事實均未提出異議。而控辯雙方的辯論焦點則集中在一筆300萬元的賄款是否為借款、奧迪車是否為借用,以及被挪用的3000萬元是否為公款等事實上。
對此,公訴人當庭逐一進行了闡釋。
關于300萬元是否為借款,公訴人指出,當庭出示的兩位證人證言證實,“當時說得很明確,打借條只是個形式,不需要還款,是為萬一有什么事的時候,就說是借款”。從實際看,借款合同時間系倒簽,內容非雙方協商約定,至案發始終未履行,這筆款項用于李作良特定關系人移民,非正常營利、回收可期的投資,且與謀利事項密切關聯,存在典型的權錢交易。
針對奧迪車是否為借用的問題,公訴人指出,李作良始終配有公車,涉案的奧迪Q7實際上一直由其個人占有,長達近5年,特別是該車曾長期由其特定關系人使用,車輛費用卻由公司承擔。該案不屬于違規借用公司、企業車輛用于公務活動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房屋、汽車等物品,未變更權屬登記或者借用他人名義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不影響受賄的認定。
被挪用的3000萬元是否為公款?對此,公訴人指出,證據顯示,借出該筆款項的公司實際由臨沂市住建委控制,如此大筆的支出需要得到住建委領導同意后才可以支出。李作良辯解借出該款不需要其同意,不過是為了逃避刑事追究,罔顧住建委實際控制該公司大額資金支出這一事實。其辯解沒有證據支持,不符合客觀情況。
從判決結果看,檢察機關的庭審意見均得到了合議庭的采納。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作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00余萬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個人決定并安排將臨沂市住建委管理的國家參股企業的3000萬元公款,借給其特定關系人實際控制的公司使用,用于該公司歸還借款和企業經營,該公司后退還該筆借款。
此外,法院還查明,被告人李作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安排臨沂市建設局下屬的兩個單位以高于市場價的價格租賃其兒子名下的房產作為辦公場所,非法占有這兩家單位用公款支付的租金27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作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構成挪用公款罪,且挪用公款情節嚴重;構成貪污罪,且貪污數額巨大。李作良犯數罪,應予并罰。有索賄情節,依法對其受賄罪部分從重處罰。鑒于其具有坦白情節,案發后積極退贓,依法對其從輕作出上述處罰。
李作良在法庭陳述中,承認自己違反了黨紀國法,深感內疚、非常痛心,對不起黨的培養,對不起組織的信任,對不起家人的支持,當庭認罪、悔罪,對組織和司法機關的幫助和教育表示衷心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