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26日電 據最高檢網站消息,最高檢26日發布《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提到,檢察官可以采取七種措施對檢察建議事項進行調查核實;進行調查核實時,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強制性措施。
七項措施包括:
(一)查詢、調取、復制相關證據材料;
(二)向當事人、有關知情人員或者其他相關人員了解情況;
(三)聽取被建議單位意見;
(四)咨詢專業人員、相關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等對專門問題的意見;
(五)委托鑒定、評估、審計;
(六)現場走訪、查驗;
(七)查明事實所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規定》要求,檢察官一般應當在檢察長作出決定后兩個月以內完成檢察建議事項的調查核實。情況緊急的,應當及時辦結。檢察官調查核實完畢,應當制作調查終結報告,寫明調查過程和認定的事實與證據,提出處理意見。認為需要提出檢察建議的,應當起草檢察建議書,一并報送檢察長,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提出檢察建議。經調查核實,查明相關單位不存在需要糾正或者整改的違法事實或者重大隱患,決定不提出檢察建議的,檢察官應當將調查終結報告連同相關材料訂卷存檔。
《規定》指出,檢察建議書正式發出前,可以征求被建議單位的意見。被建議單位對檢察建議提出異議的,檢察官應當立即進行復核。經復核,異議成立的,應當報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后,及時對檢察建議書作出修改或者撤回檢察建議書;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報經檢察長同意后,向被建議單位說明理由。
《規定》提到,人民檢察院應當積極督促和支持配合被建議單位落實檢察建議。督促落實工作由原承辦檢察官辦理,可以采取詢問、走訪、不定期會商、召開聯席會議等方式,并制作筆錄或者工作記錄。
被建議單位在規定期限內經督促無正當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經檢察長決定,可以將相關情況報告上級人民檢察院,通報被建議單位的上級機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自律組織等,必要時可以報告同級黨委、人大,通報同級政府、紀檢監察機關。符合提起公益訴訟條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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