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呼和浩特4月15日電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15日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了《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為筑牢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12條措施”)于當日起印發施行。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用法律護佑生態安全。
記者在新聞發布會上獲悉,這“12條措施”共分為三大部分,分別在積極履行職責,加大重點領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力度;完善制度機制,提升生態環境司法保護水平;嚴格落實責任,確保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取得實效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
據悉,“12條措施”立足內蒙古生態環境和司法保護的實際需要,“嚴”字當頭,推動保護生態環境“最嚴格的制度”進一步完善;“實”處著力,打出源頭預防+打擊犯罪+生態修復的組合拳,建立一體化辦案+橫向聯動+區域協作保護長效機制;“新”為引領,提出生態環境保護領域重大案件優先辦理、辦案“三檢合一”、推進跨行政區劃公益保護等一系列創新舉措。
內蒙古檢察院副檢察長鄭錦春介紹:“當前,生態文明建設正處于關鍵期、攻堅期、窗口期,內蒙古整體生態環境依然脆弱。我們提出充分發揮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檢察職能,依法保護生態環境的12條具體措施,助推內蒙古生態環境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努力讓內蒙古天更藍、山更綠、水更清、環境更優美、人民更幸福。”
記者了解到,2018年,在刑事檢察領域,內蒙古檢察機關共起訴破壞環境資源犯罪2352人,監督立案262人。在公益訴訟案件領域,共立案辦理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類案件4630件,占總立案數的56.94%。(記者 烏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