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話人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楊建順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沈福俊
本報記者 杜 曉
本報實習生 陶 穩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通知,自2019年5月15日起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315.94元。
同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檢察廳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315.94元。
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國家統計局2019年5月14日公布2018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82461元。
對于新的國家賠償標準,《法制日報》記者采訪了業內有關專家。
記者:據了解,2018年公布的國家賠償新標準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每日賠284.74元,2017年是258.89元,2016年是242.3元。國家賠償標準不斷提高,對于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有哪些積極意義?
楊建順:國家賠償新標準是對相關法律規定的具體化。315.94元這個新的日賠償標準是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年平均工資統計數據以及有關部門提供的日平均工資計算公式來確定的。國家賠償標準呈上升趨勢,表明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呈上升趨勢。從另一個角度而言,確保統計數據以及日平均工資計算公式的科學合理性,對于貫徹落實國家賠償法關于日賠償標準的規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在逐年增長,體現了社會經濟的動態發展。適應這種動態發展的過程,將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進行調整,這是對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所受侵犯的一種補償,體現出國家賠償標準充分適應了社會經濟形勢發展變化,這本身就是對公民合法權益的尊重。
沈福俊:國家賠償標準不斷提高,首先,彰顯出社會經濟在不斷發展,是我國綜合國力不斷提升的表現,因為國家賠償的錢是從財政支出的。其次,隨著我國上一年度日平均工資不斷提高,國家賠償標準也在逐年提高,體現了國家對公民受損害權益的充分補救,也是對公民合法權益的積極維護。
記者:國家賠償標準不斷提高,其實施情況又是怎樣的?
楊建順:1994年制定國家賠償法以來,在實施過程中一直存在賠償門檻高、標準低、范圍窄,一些爭議案件不容易進入國家賠償司法程序等問題。但是在2010年國家賠償法修改之后,上述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改觀——求償渠道更加暢通,賠償標準不斷提高,賠償范圍進一步拓展,賠償程序更加完善,賠償經費更有保障。
沈福俊:就新的國家賠償標準具體實施情況來說,國家規定日賠償額度為315.94元。根據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里面有個需要注意的問題在于,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機關被確定為違法,并且導致損害的,國家才承擔賠償責任。
記者:那么,對國家賠償應該如何定性,什么樣的情況能夠得到國家賠償?
楊建順: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違法地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實際損害時,由這個國家機關給予受害人賠償的制度。
國家賠償制度包括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種。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違法地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實際損害時,由這個行政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害人予以賠償的制度。刑事賠償是指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實際損害時,由這個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害人予以賠償的制度。
沈福俊:國家賠償是一項法律制度,我國在1994年5月12日制定國家賠償法,從19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國家賠償不同于民事賠償,它是一種國家責任,由國家作為責任主體進行賠償。雖然侵權的組織可能是國家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由于這些機關都是代表國家在行使職權,所以這個責任依法應該先由國家承擔。
記者:國家賠償標準不斷提高,對于完善國家賠償制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有哪些積極意義?
楊建順:國家賠償法確立了國家賠償制度,體現了國家對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法對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及其賠償程序、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等都作出了統一規定,對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產生了重大深遠的影響。將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確定為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這本身就體現出為適應社會經濟形勢發展,對國家賠償標準進行了科學設定。隨著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等配套機制的不斷完善,必將助推國家賠償制度進一步完善。隨著實踐中相關案例的不斷累積,國家賠償標準也將更加趨向科學合理,在對公權力行使形成相應監督制約的同時,也更有助于彰顯社會公平正義。
沈福俊:國家賠償標準的提高,對受損害公民個人來講,是其個人權利得到了積極補救,從法治建設全局來看,彰顯了社會公平正義程度不斷提高,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內涵日益豐富、進程不斷提速。
記者:除了物質賠償之外,國家賠償法中還有關于精神賠償的規定,對此應該怎么看?
楊建順:2010年修正后的國家賠償法增加了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規定,符合相應的法定情形,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這是一個非常大的進步。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法律對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沒有明確,對于“造成嚴重后果的”的情形相應確認機制也不夠完善,使得實踐中有時會圍繞精神損害撫慰金產生一些困惑。有些個案中的精神撫慰金差異比較大,給后續類似問題的解決帶來一些困難,而且也給國家賠償制度提出了新的課題。
沈福俊:1995年1月1日實施的國家賠償法里確實沒有涉及精神損害賠償。國家賠償法是以國家作為賠償主體進行的賠償,因此也要考慮到國家財政支出狀況,畢竟賠償費用是納稅人的錢,要考慮經濟原則。國家賠償法在2010年修改之后,有限引入了精神賠償,侵犯公民人身權利,造成嚴重損害的,可以有精神撫慰金。例如2014年對呼格吉勒圖案件的糾正中,就包括了精神損害賠償,這是根據2010年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進行賠償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