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濟南5月22日電 由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淄博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泰安市委原常委、宣傳部部長王永征涉嫌受賄罪一案,5月22日在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
檢察機關指控: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永征先后利用擔任泰安市城建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泰安市岱岳區區長、區委書記,泰安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項目承攬、土地開發、人事安排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收受13個單位或個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614萬余元。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永征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上,檢察機關出示了有關證據、被告人王永征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辦案人員介紹,王永征到案后,如實交待犯罪事實,并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不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態度較好。涉案贓款、贓物及其收益已經大部分追繳。
王永征在最后陳述時,深刻剖析了自己走上犯罪的原因,作了深刻的懺悔,真誠認錯悔罪悔過。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全部予以認可,表示服從判決。社會各界群眾共計30余人旁聽了庭審。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全程參與案件辦理,并組織部分市縣檢察人員進行庭審觀摩。庭審于10:30結束,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據悉,本案由山東省監察委員會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調查,同年11月15日對王永征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月31日,山東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并移送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同日,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將案件交淄博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辦理;2019年2月13日,淄博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逮捕;2019年3月27日,淄博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記者 梁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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