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張家界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功敏一審被判10年
新華社長沙7月4日電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3日一審公開宣判了張家界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功敏(副廳級)受賄、貪污一案,對被告人張功敏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對張功敏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5月至2017年1月,張功敏利用擔任張家界市民政局黨組書記、局長,張家界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建、工程項目招標、違規獲取承包經營權、土地收儲補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和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67.5萬元。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張功敏利用擔任張家界市民政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授意他人先后3次采取虛列機關食堂維修和培訓中心房屋維修支出的方式,貪污公款共計人民幣75.8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張功敏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張功敏犯數罪,應數罪并罰。有索賄情節,應當從重處罰。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且退繳了部分贓款,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記者陳文廣、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