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長周強于10月23日向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作關于加強刑事審判工作情況的報告時,談到了糾正冤錯案件情況:2014年以來,法院依法糾正呼格吉勒圖案、聶樹斌案、陳滿案等重大冤錯案件42件63人,依法宣告3246名公訴案件被告人和1986名自訴案件被告人無罪。
如何防范冤錯案件?24日,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報告時,這一問題引起部分委員的關注。
“刑事審判工作的難度不是打擊,而是如何做到‘使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司法文明評價的最高標準,就是這一條”,委員徐顯明說,“避免冤假錯案是刑事審判永恒的工作。任何國家、任何司法制度下,都不敢作出一個保證,說我的司法制度可以百分之百地避免冤假錯案。錯案形成有多種多樣的原因,受到來自于認識論的限制是首要的原因,所有案件的審理都是在復原歷史上的現實,復原這個過程只能接近,而不能完全達到百分之百的準確,認識論上就已經決定了在任何國家冤假錯案都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冤錯案件的產生,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制度機制的設計及機制的有效性。在世界范圍內比較,誰的制度能把冤假錯案制造得最少,誰的司法制度就是最文明的司法制度。在我們國家,每當出現一起冤錯案件,公檢法三家都難辭其咎,三家都有義務避免和預防”。
報告中提到了兩起發現真兇后改判的案例。“這兩個案子都是真兇出現了才發現判錯了,但如果真兇不再現,該是何種結果呢?”徐顯明說,刑事訴訟的原理在于用后一個權力來否定前一個權力,用檢察權來否定偵查權,如果檢察機關把住了這一關,冤錯案就可以避免,如果檢察機關沒有把住,那么下一個就是審判權,審判權要否定公訴權,冤假錯案又可以避免。所以公檢法三機關相互制約,制約比配合更重要,如果喪失制約這個功能,冤假錯案就不可避免。
徐顯明表示,訴訟制度的設計,一定要大幅度地提高律師辯護的比例,保證證人的出庭率,大幅度地提高非法證據的排除比,還要提高當庭的宣判率、二審的開庭率。“這幾個比例如果都提高了的話,我想我們可以大幅度地避免冤假錯案”。
徐顯明認為,律師辯護的比例目前并不高,“現在全國刑事案件律師的辯護率只有23%,70%以上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是沒有辯護的。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現在推行刑事辯護全覆蓋試點,這是一個重大的制度改進,這項工作要抓出成效”。
委員羅毅也建議進一步推動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圍繞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要求,聚焦保障辯護權,實現司法公正,充分尊重和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職權,真正使訴訟各方在庭上舉證、在庭上說理,力戒庭審形式化,推進控辯對抗實質化”。
羅毅還表示,應當進一步推動“疑罪從無”的司法實踐。“建議要進一步樹牢‘寧可錯放,不可錯判’的理念,認真反思已經發生的冤假錯案,徹底貫徹‘疑罪從無’的原則,健全完善防范冤假錯案和快速糾錯的機制”。
委員李鉞鋒發言中則談到,保證證人出庭率、提高非法證據排除比,在司法實踐中面臨難題。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調研了解到,改革工作已經取得重大階段性成效,但目前各政法機關仍不同程度存在思想不統一、工作開展不平衡、協調配合不順暢等問題,對刑事案件證據證明標準的理解仍然不統一”,李鉞鋒說,“一是證人、鑒定人、偵查人員出庭難。由于證人強制出庭、證人保護、證人作證補助等制度不夠健全,控辯雙方特別是控方對證人出庭作證積極性不高,影響庭審效果。二是非法證據排除難。實踐中,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的適用存在非法證據認定難、排除程序啟動難、辯護權利行使難的問題,影響非法證據的認定和排除。三是無罪判決難。實踐中有的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本應由法院作出無罪判決的案件,由于受諸多因素影響,法院難以直接作出無罪判決,最終由檢察機關撤銷起訴,弱化了法庭審判對偵查、審查起訴工作的引導和制約作用”。
新京報記者 王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