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政策建議
(一)健全土地督察審計制度。一是加強對土地征收和供應政策執行情況的督察,及時查處和糾正土地征收和供應違法違規行為,規范土地征收和供應管理。二是建立健全土地出讓收支審計制度,在年度地方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審計時,將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審計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在地方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時,將土地征收、儲備、整理、供應及收支管理作為審計重點。三是將土地督察和審計結果,作為地方領導干部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二)全面清理土地優惠政策。全面清理各地在招商引資中實行的土地優惠政策,廢除各地自行出臺涉及土地出讓收入減免緩政策;未經國務院批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對企業制定涉及土地出讓收入的優惠政策;對于各地區、各部門已經制定涉及企業土地出讓收入的優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財政獎勵或補貼等變相減免政策,應當一律全部予以取消。
(三)加強土地出讓收入征管。嚴格土地供應合同執行管理,對于不按合同約定期限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的,國土部門不得為用地單位和個人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也不得分割發證。土地出讓收入原則上采取直接繳庫方式,對于暫時無法采取直接繳庫方式,需要通過非稅收入收繳系統繳庫的,要嚴格按照規定期限將土地出讓收入全額劃轉國庫。全面清理土地出讓收入財政專戶,取消過渡性賬戶,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庫。
(四)規范土地出讓收入使用管理。土地出讓收入安排使用必須優先保障征地拆遷補償、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等重點支出,繼續加大對農業農村、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支持力度。嚴禁土地出讓收入用于修建樓堂館所、購買公務用車、發放津貼補貼獎金、彌補行政經費支出、為融資平臺公司注資和對外投資等違規開支。
(五)強化土地出讓收支預決算管理。落實土地出讓收支預決算管理制度,細化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編制,嚴格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執行,完善土地出讓收支預決算向同級人大報告制度,建立健全土地出讓收支信息公開制度。盤活土地出讓收支存量資金,土地出讓收支結轉資金超過當年收入30%的,應按規定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使用,進一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