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京女留學生江歌在日本遇害案事件回顧
去年11月3日凌晨,日本東京中野區一棟公寓門外傳來爭吵聲和尖叫聲,24歲中國女留學生江歌在被捅了數刀后身亡。據日本警視廳中野警署稱,江歌是在租住的公寓二樓走廊被歹徒用刀割傷頸部,傷口長達10厘米。犯罪嫌疑人被認為是江歌同住室友的前男友陳世峰(背景資料介紹)。
據報道,江歌是山東青島人,遇害前在日本法政大學讀研究生,而事發地點正是她租住的公寓門前。她同居室友名叫劉鑫,兩人是老鄉,劉鑫因與男友陳世峰鬧分手而搬到了江歌家中,共同居住。
11月3日凌晨,江歌與劉鑫外出打工后返回家中,在家門口遇到了前來糾纏的陳世峰。據江歌母親江秋蓮在其社交平臺上透露,江歌之所以會遇害,是劉鑫提前進屋并反鎖了房門,導致無助的江歌不能進屋而被活活捅死。(此處新聞來源:封面新聞)
事件跟蹤報道》》
陳世峰 日媒報道截圖
法制網就此事件所涉及的焦點法律問題采訪了北京師范大學博士后、京都律師事務所刑事訴訟部齊曉伶律師:
案件開庭后,劉鑫是否有作為證人出庭作證的義務?
“直接、言詞原則是現代庭審制度的基本要求,證人出庭作證也是公民的一項法律義務。依據日本法律,沒有正當理由拒絕作證,是要受到處罰甚至可能構成犯罪的。”齊律師說。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證人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宣誓或者拒絕提供證言時,可以裁定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鍰,并可以命令賠償由于拒絕所產生的費用。
第161條規定: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宣誓,或者拒絕提供證言的,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金或者拘留。犯前款罪的,可以根據情節并處罰金和拘留。
如果本案依照中國法律進行審理的話,劉鑫也是有出庭作證義務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的相關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除非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悲劇的發生有其客觀性,無論是出于法律角度,抑或是對人性的質疑,這樣的既成事實都不可避免。要相信,法律的審判之后是公平正義的不斷前行。而我們要做的就是尊重事實,給正義一點時間,等待法律對真正加害者的嚴懲。
2017年12月11日,江歌被害案擬在日本開庭,讓我們拭目以待。
法制網(劉青 任銳 梁成棟 陳睿哲)
江歌遇害案系列報道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評論, 登錄| 注冊
罕見出土五件古代“蒸鍋”,其中一件大有玄2025-02-05
閩南網推出專題報道,以圖、文、視頻等形式,展現泉州在補齊養老事業短板,提升養老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