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1月17日訊(閩南網記者 李昌乾 )今天上午,漳州市“2022年春運道路交通違法聯合整治儀式”在薌城交警大隊廣場正式啟動。據悉,2022年春運,從1月17日開始,2月25日結束,為期40天,今年以“平安春運,交警同行”為宣傳主題。春運期間,漳州全市公安交警和交通綜合執法部門除保持常態化嚴查嚴管外,還將聯合開展4波次的道路交通違法聯合整治行動,集中查處拼車包車、超員載客、貨車超載、違法載人、超速等交通違法行為。
同時,為保障春運期間,漳州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有效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創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環境,漳州交警公布10起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具體如下),請廣大交通參與者結合自身實際,引以為戒。
1、朱*洲無證駕駛無牌超標二輪電動車肇事案
2021年6月3日15時13分,朱*洲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牌號超標二輪電動車(后載曾*國)從平和縣九峰鎮廣福路大世界超市沿廣福路往平和縣九峰鎮二中操場方向行駛,行經平和縣九峰鎮廣福路52號(平和二中)路口,與從其行駛方向道路左側往右側橫過道路至道路中心虛線左側邊緣停留的行人曾*英發生碰撞,造成曾*英倒地受傷,后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調查,朱*洲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牌號二輪電動車行經事故交叉路口,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未靠右行駛,是造成該事故發生的原因;曾*英步行行經上述肇事交叉路口,橫過道路時,未從人行橫道通過,也是造成該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
2、吳*銀醉酒駕駛小轎車肇事案
2021年07月30日4時35分許,吳*銀駕駛閩E109*D號小型轎車沿漳浦縣麥市街由金仕頓方向往西湖公園方向行駛,行經肇事路段時追尾在其前方同車道行駛由陳*玉駕駛的無牌兩輪電動輕便摩托車后,又碰撞到對向車道正常直行的由陳*龍駕駛的閩E191*1號小型客車和停放在路左停車位上陳*新所有的閩E9S9*5號小型轎車、陳*莉所有的閩E02T*0號小型轎車,造成陳*玉當場死亡,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吳*銀棄車離開現場,至2021年7月30日9時許,吳*銀向如實供述事故發生經過。
根據調查取證相關情況,綜合分析評判:當事人吳*銀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夜間行駛時,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其違法過錯行為與本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是造成該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3、鄭*立駕駛二輪摩托車斜穿道路被二次碰撞碾壓案
2021年3月29日07時37分,鄭*華駕駛閩EKT1*6號小型轎車自漳浦縣城沿福昆線往漳州市區方向于右側快速車道行駛至肇事路段,未注意觀察前方路面情況,確保安全謹慎駕駛,遇鄭*立駕駛閩E83S*2號二輪摩托車自右側路肩斜向穿越車道分界線(實線)往道路中央隔離護欄缺口方向行駛,鄭*華駕駛的閩EKT1*6號小型轎車右前角與鄭*立駕駛的閩E83S*2號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導致鄭*立及其駕駛的閩E83S*2號二輪摩托車摔倒在車行道路面上,造成鄭建立受傷、閩EKT1*6號小型轎車及閩E83S*2號二輪摩托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90秒,張*生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具有安全隱患的閩B358*3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后掛閩B65*6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自漳浦縣城方向沿福昆線往漳州市區方向行駛,途經事故現場,未降低行駛速度,且未注意觀察前方路面情況,未按照操作規范,確保安全駕駛 ,導致其駕駛的駕駛閩B358*3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后掛閩B65*6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碾壓受傷倒在車行道路面上的鄭*立,同時碰撞倒在車行道路面上的閩E83S*2號二輪摩托車,造成鄭*立當場死亡、閩B358*3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及閩E83S*2號二輪摩托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調查,第一次事故中,鄭*立駕駛閩E83S*2號二輪摩托車上道路行駛,違反交通信號通行規定,且斜穿道路時,未讓正常行駛的車輛先行,其違法過錯行為與本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鄭*華駕駛閩EKT1*6號小型轎車上道路行駛,未注意觀察前方路面情況,確保安全謹慎駕駛,其違法過錯行為與本事故發生也有一定的因果關系。第二次事故中,張*生駕駛機件不符技術標準具有安全隱患的閩B358*3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后掛閩B65*6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行經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未降低行駛速度,且未注意觀察前方路面情況,確保安全駕駛,其違法過錯行為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4、丁*英駕駛二輪電動車闖紅燈肇事案
2021年07月16日07時02分許,陳*茂駕駛閩ED007*3號小型轎車沿元光北路由北往南方向路右機動車道超速行駛至漳福路叉口時,遇丁*英駕駛薌城773*G號二輪電動車沿漳福路由東往西方向路右機動車道行駛至元光北路叉口時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采取措施不及,致小型轎車車頭前部左側碰撞薌城773*G號二輪電動車車身右側,造成丁*英受傷及兩車局部受損的交通事故。
經調查,丁*英駕駛非機動車行駛于機動車道內,且在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號時,未停在路口停止線以外,按交通信號通行的行為是該事故發生主要原因。
5、李*坤駕駛貨車未保持安全車速肇事案
2021年09月27日20時55分許,李*坤駕駛閩EA01*S號輕型廂式貨車從東山縣出發經常山開發區沿G228國道往詔安縣方向行駛,至G228國道5397KM(云霄縣常山開發區新港石化加油站)路段,遇何*紅從其前方路右往路左行走橫過道路時,貨車車身左側碰撞何*紅,造成何*紅當場死亡、貨車局部受損的交通事故。
經調查,該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李*坤駕駛機動車行經設置有閃光警告信號燈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車速,未注意瞭望、確認安全后通過和行人何*紅橫過機動車道時未走人行橫道,在設置有閃光警告信號燈的路段未注意瞭望,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
6、劉*波駕駛重型自卸貨車超載肇事案
2021年04月11日22時42分,劉*波駕駛贛C6N8*0號重型自卸貨車(車上乘坐鄧*霞)沿大院線自前亭鎮田中央方向往前亭鎮鎮政府方向于快車道上行駛,行經肇事路段,遇前方同向同車道行駛的由黃*清駕駛的未登記注冊兩輪輕便摩托車向左轉彎(臨近轉彎時才開啟左轉向燈)時,劉*波駕車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導致其駕駛的贛C6N8*0號重型自卸貨車車頭在快車道上追尾碰撞黃*清駕駛的兩輪輕便摩托車左后側,碰撞后,贛C6N8*0號重型自卸貨車左前輪碾壓黃*清左腿,造成黃*清受傷經搶救無效于2021年04月12日死亡、兩車及路中道口柱、護欄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調查,劉*波駕駛的貨車上道路行駛載物嚴重超載,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其違法過錯行為是導致該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黃*清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兩輪輕便摩托車未靠最右側車道行駛,左轉彎時未提前開啟左轉向信號燈,其違法過錯行為是事故發生的另一原因。
7、黃*源駕駛超載且機件不符合要求貨車碰撞闖紅燈自行車案
2021年08月08日07時06分許,鄭*輝駕駛自行車沿錦江道由東園往石碼方向行駛至肇事路口,左轉彎駛入鄉道Y117欲往海澄鎮區方向行駛時(此時左轉信號燈為紅燈),遇黃*源駕駛閩E667*9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鄂J21*3掛號重型罐式半掛車沿鄉道Y117由海澄鎮區往錦江道方向行駛至肇事路口,由直行車道駛入路口右轉彎欲往東園方向行駛,在此過程中,無號牌自行車車身右側與閩E667*9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車頭于路口內發生碰撞,造成鄭*輝受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于8月25日死亡及兩車局部受損的交通事故。
經調查,當事人鄭*輝駕駛自行車行駛至肇事路口,未能按照交通信號燈通行,且左轉彎時,未能根據路面交通狀況在確保安全下通行,導致該事故的發生,其過錯行為與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是造成該事故的原因之一。當事人黃*源駕駛經檢驗右前轉向信號燈燈泡無裝配且超過核定載質量136.8%的閩E667*9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駛入直行導向車道超過右轉彎致未能按照導向車道通行并注意觀察路口,致遇險未能采取有效的避讓措施,其過錯行為與本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是造成該事故發生的另一原因。
8、林*杰駕駛電動自行車二次事故案
2021年10月05日07時23分許,林*杰駕駛薌城322*S號兩輪電動車由漳州沿319國道的輔道往廈門方向行駛至肇事路段時,碰撞由劉*群停在道路前方最右側車道內的閩E737*1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閩E65*1掛號重型平板半掛車)的掛車(核定載質量為33600kg, 實際載質量為49090kg,超載46.1%)的車尾左側部位,造成林*杰受傷及薌城322*S號兩輪電動車局部受損的(第一起)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林群杰仰臥在閩E737*1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閩E65*1掛號重型平板半掛車)的左后側的道路上等待救援,2021年10月05日07時28分許林*雄未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閩E390*9號輕便二輪摩托車由漳州沿319國道的輔道往廈門方向行駛至肇事路段時,碾壓躺在道路前方的中間車道內等待救援的林*杰的頭部,造成林*杰進一步受傷的(第二起)交通事故。
經調查,第一起事故中,當事人林*杰駕駛兩輪電動車行至肇事路段時,未能注意觀察前方道路的交通狀況,導致發生上述事故,其過錯行為是該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當事人劉*群將機動車違規停放在道路內,其過錯行為與是造成該事故的次要原因。在第二起事故中,當事人林*雄未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行至肇事路段時,未能注意觀察前方道路的交通環境,導致發生上述事故,其過錯行為是該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當事人劉*群將機動車違規停放在道路內,在第一起事故發生后未能妥善地保護好現場和受傷人員,造成受傷人員的二次傷害,致使第二起事故的發生,其過錯行為是該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
9、吳*鑫駕駛二輪摩托車闖紅燈肇事案
2021年08月27日05時09分,吳*鑫駕駛閩EEA5*3號二輪摩托車沿朝陽大道由建設局往交警大隊方向闖紅燈后行駛至肇事路段,與交會方向騎行并穿越掉頭缺口后由路左往路右斜穿道路的戴*珍駕駛的正三輪自行車于路右中間車道上發生碰撞,造成吳*鑫輕微受傷,戴*珍受傷后經搶救無效于10月18日死亡,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調查,造成該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戴*珍騎正三輪自行車穿越掉頭位置防護欄缺口后,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未下車推行,且未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吳*鑫駕車至肇事路段,闖紅燈后又超速行駛且未能及時注意前方路況謹慎駕駛,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
10、楊*龍無證駕駛無號牌三輪電動車違規載人肇事案
2021年5月15日18時26分許,韓*微駕駛閩DH18*6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沿月港西路由顏厝方向往石碼方向行駛至肇事路口,右轉彎駛入縣道海榜線欲往雙第農場方向行駛,遇楊*龍無證駕駛無號牌三輪電動車(車載高*)沿月港西路由顏厝方向往石碼方向路右非機動車道駛入路口,楊*龍駕車在遇險采取避讓措施時,無號牌三輪電動車向左側翻致楊*龍、高*華與閩DH18*6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車身右側發生刮碰,造成楊*龍當場死亡,乘車人高*華受傷及三輪電動車局部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調查分析認為,當事人楊*龍無證駕駛無號牌三輪電動車違反規定載人且駕乘人員均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未能按道行駛至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未能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致遇險采取避讓措施時車輛發生側翻,致使發生上述事故,其過錯行為與本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是造成該事故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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