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12月13日訊(閩南網記者 李昌乾 通訊員 趙舒亭)斑馬線是行人的“生命線”,也是駕駛人的警惕線。斑馬線禮讓行人,是文明行為,也是法律義務。然而,個別駕駛員仍然我行我素,在斑馬線上與行人爭先搶行,事故隨之發生。
12月5日14時許,方某駕駛閩D3***0小型轎車在國道324線386KM+45M路段(云霄轄區),未注意觀察路況,恰遇行人林某由東往西沿斑馬線行走時,二者發生碰撞,造成林某受傷的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駕駛閩D3***0小型轎車的方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無獨有偶,12月8日12時許,林某駕駛白色汽車在漳州薌城區鐘法路往南昌路右轉時,碰撞斑馬線上由李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事故造成李某輕微受傷,兩車輕微受損。經查,本起事故中,林某駕駛汽車在右轉行經斑馬線前未注意觀察道路兩側的非機動車交通信號燈,導致車輛碰撞綠燈時正常通行中并由李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經認定,林某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