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6月15日訊(通訊員 趙舒亭 鄭松濱 閩南網記者 張恩培 文/圖)“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是交通法規里的“鐵律”。但是這句箴言中所說的車并不僅僅指機動車,還包括非機動車。酒后駕駛非機動車也是違法的,發生交通事故將承擔嚴重后果。
近日,林某平駕駛二輪電動自行車,在東山縣豪景城大酒店路段橫過562縣道的過程中,車輛右側與沿562縣道行駛的由許某雄駕駛的小型轎車前部發生碰撞,造成林某平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提取林某平血液送檢鑒定,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5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非機動車輛,東山交警對林某平醉酒駕駛非機動車輛的違法行為進行依法處罰。
經警方調查,當事人林某平駕駛非機動車在沒有人行橫道也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時,未在確保安全后直行通過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 條第一款之規定。當事人許某雄駕駛機動車行經路口時未降低行駛速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雙方負同等責任。
交警提醒:酒后駕駛非機動車仍屬于違法行為。非機動車酒后駕駛同樣存在安全隱患,尤其是兩輪非機動車,酒駕后騎行穩定性更差,容易釀成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