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8月11日訊(閩南網記者 張恩培 柯嘉進)近日,漳州市民蘇先生向閩南網反映,其接到自稱漳州電信工作人員的電話,告知其在同意延用原話費套餐的基礎上可免費贈送智能指紋門鎖。后續中國電信漳州分公司(下稱“漳州電信”)在未獲得其授權或與其另行簽訂協議的情況下,在蘇先生原話費套餐中強制新增一個“智能門鎖月繳40元套餐(合約版)”,協議期為兩年。
針對該問題,漳州電信綜合部副主任方曉義說,將作進一步了解。截至發稿時間,漳州電信方面無正面回復。
對此,福建簪華律師事務所律師稱,根據《民法典》及工信部相關文件規定,該行為屬于漳州電信單方面變更合同,其單方變更的內容無效。
“免費贈送”送智能門鎖 未授權被強制捆綁2年協議
8月7日,漳州市民蘇先生查詢話費賬單時發現,手機號碼被捆綁了一個“智能門鎖月繳40元套餐(合約版)”,且每月實際費用也較此前多了40元——從209元變成249元,只因其在今年6月份接到了一位自稱漳州電信工作人員的電話。
蘇先生介紹,因話務未超過套餐范疇,此前自己每月產生的費用均為209元。今年6月,一位自稱漳州電信工作人員的女士主動聯系蘇先生,告知其只要繼續使用原套餐,就可以免費贈送一副智能門鎖,于是他同意了。蘇先生稱,自己沒有授權,也并未簽訂任何協議,來電人員也從未提到涉及任何協議,手機號碼卻突然被捆綁了一個兩年期的付費協議,自己無法接受。
8月8日,針對這一問題,閩南網記者采訪了漳州電信綜合部副主任方曉義,對方稱將作進一步了解。8月10日,漳州電信公眾客戶事業群李姓主任回應稱,給蘇先生撥打電話的女士,系漳州電信下屬營業廳的外呼人員。他介紹,蘇先生原本的套餐為259元/月,每月返還50元,即實際費用209元/月。到了今年5月,蘇先生套餐到期后,實際費用恢復為259元。
該主任進一步解釋道,外呼人員所說的“繼續使用原套餐”,指的是5月份套餐到期后、無返現的259元/月,而非指此前的209元/月。7月份之后,新增了“智能門鎖套餐(合約版)”,這一協議又有新的50元返現,因此實際產生費用為249元——即259元套餐費+40元智能門鎖服務費-50返現。
針對這一說法,蘇先生并不認同,他認為,漳州電信有“玩文字游戲”之嫌,按照正常用戶的常識,使用原來的套餐,是以實際支付的費用為標準,即套餐內容不變且費用不變,但事實是自己每個月多交了40元,而且還被強制捆綁了2年協議,無法取消。
此外,針對“蘇先生未授權且未簽訂任何協議,卻被捆綁新套餐”的問題,漳州電信綜合部副主任方曉義說,將作進一步了解,同時表示蘇先生的事件可以協商處理。
律師:單方變更合同內容行為無效 應退還費用并賠付
針對這一事件,閩南網記者采訪了福建簪華律師事務所。該所主任楊建亮律師介紹,根據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以及《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本案中,漳州電信工作人員在與蘇先生通話時并未告知新增套餐的事實,也未告知在延用原話費套餐的基礎上需要新增費用。
漳州電信擅自為用戶新增收費套餐的行為屬于單方變更原合同內容,漳州電信在未經用戶蘇先生同意或認可的情況下單方變更合同內容的行為無效。
楊建亮律師補充道,根據工信部《關于規范移動信息服務業務資費和收費行為的通知》第10條規定:用戶向基礎電信企業投訴移動信息服務業務資費和收費問題時,基礎電信企業應負責妥善處理,實行“首問負責制”。對于未按規定進行提醒或確認,以及訂制關系缺失或不完整的收費行為,基礎電信企業應在查證后立即向用戶退還費用,并嚴格履行企業公開對社會做出的賠付承諾。本案中,漳州電信并未與蘇先生確認新增套餐以及收費事宜,已違反上述規定,漳州電信應在查證后立即向蘇先生退還已收取的新增套餐費用。
8月10日,閩南網記者采訪了漳州通信管理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該負責人表示,將會進一步了解情況,如確實涉及違規收費等問題,將按照相關條例進行處罰。
8月11日下午,蘇先生向閩南網記者反饋,其通過電信系統查詢,新增的“智能門鎖月繳40元套餐(合約版)”現已顯示取消,費用為0元。但截至發稿前,漳州電信未正面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