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9月9日訊(通訊員 漳州交警 閩南網記者 張恩培 文/圖)校車作為接送學生的交通工具,承載的是無數家庭和社會的希望。學生交通安全,責任重于泰山。但是,面對校車安全問題,仍有部分學校和駕駛員,置學生的生命安全于不顧,用“黑校車”接送學生。不僅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還存在極大的交通安全隱患。
2024年9月3日16時許,東山交警在執行護學崗任務時,發現沈某駕駛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執勤交警依法將該車輛查扣,并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45條第1款之規定,依法對管理公司“未取得校車標牌提供校車服務”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1萬元的處罰。
漳州交警提醒,學生安全無小事,提供校車服務的經營者和校車使用學校一定要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嚴格校車駕駛人聘請以及使用校車把關,嚴禁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嚴禁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以確保學生平安上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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