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下5萬元聘金,直到與妻子分道揚鑣,胡某也沒給。離婚后,原來的老丈人拿著這張5萬元聘金欠條,要求胡某付錢。那么,這筆錢該不該給呢?
安溪法院介紹,胡某原系林某建的女婿。胡某與林某建女兒結婚時,兩人約定聘金為5萬元,但胡某因故沒有支付。
今年4月,胡某與林某建的女兒離婚。當時,林某建要求胡某出具了一張包含結婚聘金5萬元的欠條。現在,林某建以胡某拖欠聘金為由將其訴至安溪法院。
安溪法院經審理認為,給付聘金是我國的一種傳統習俗,屬于贈與性質的行為,應以款項的實際交付為生效要件,因此林某建以拖欠聘金為由要求胡某支付5萬元,不予支持。
法官介紹,聘金欠條可以看做一種贈與承諾,這種承諾并不具有社會公益性質或道德義務性質。我國《合同法》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因此,在聘金并未實際交付、聘金所有權未發生轉移的情況下,男方(贈與人)即使出具聘金欠條,也有權在給付聘金前隨時撤銷相應的贈與承諾。
給付彩禮、嫁妝等行為系我國傳統習俗。今年,中央要求開展移風易俗行動,遏制大操大辦、厚葬薄養、人情攀比等陳規陋俗。法院也倡導雙方家庭按照實際情況給付彩禮、嫁妝,不要讓高價彩禮“綁架”了美好婚姻。
(泉州晚報記者黃墩良 通訊員余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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