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州市人大常委會出臺有關通知,要求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26日上午,安溪法院適用簡易程序,依法公開審理一起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案件,一男子因捕捉一只貓頭鷹獲刑一年。
法院查明,吳某德于2019年12月29日9時許,未經林業主管部門的許可,在安溪縣劍斗鎮劍斗村“土地公侖”山場捕獲鸮形目鴟鸮科領角鸮(俗稱貓頭鷹)1只。同日10時許,他途經安溪縣劍斗鎮劍斗村中橋路段時被公安機關查獲。經福建省閩林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該領角鸮屬于《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的國家二級重點保護物種,核定價值15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德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獵捕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領角鸮1只,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公訴機關指控他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罪名成立。吳某德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據此,法院以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審判處吳某德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
法官表示,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社會各界對濫食野生動物的突出問題及其對公共衛生安全構成的重大隱患廣泛關注,希望每一個公民都能自覺保護野生動物,拒食野味,積極勸說阻止、舉報各類非法獵捕、濫殺、食用、出售、販賣、收購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違法行為。 (記者黃墩良 通訊員傅超威 上官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