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農村地區,家有田地的村民常會把枯萎的雜草放到馬路上焚燒干凈,可誰能想到,燒雜草還惹出車禍來了。安溪龍涓的這起交通事故導致一人死亡,除了當事駕駛員要擔責賠償之外,燒草者也因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須承擔相關責任,被判賠死者家屬11萬余元。
受焚燒雜草產生濃煙的影響,兩輛摩托相撞倒地。
案情梗概 村道上焚燒雜草 釀車禍一人殞命
2019年11月2日,謝某成在安溪龍涓長塔村吉安55號路段南側道路焚燒雜草。上午9時55分許,劉某墻駕駛自己的無牌二輪摩托車途經該路段時,受謝某成占用南側道路焚燒雜草產生濃煙的影響,與劉某爭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劉某爭死亡。劉某墻的摩托車沒有投保交強險,該事故經安溪交警事故認定,劉某爭、劉某墻、謝某成均負本次事故同等責任。
經確定,劉某爭的妻子劉某華、兒子劉某寶和女兒劉某秀因劉某爭此次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和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481985.2元。因未能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今年2月,劉某華、劉某寶和劉某秀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劉某墻和謝某成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法院判決 燒草者占用道路 被判賠11萬余元
近日,安溪法院交通巡回法庭開庭審理此案,并進行同步網上直播。
被告謝某成辯稱,自己雖違反規定在道路上焚燒雜草,但并未直接造成劉某爭死亡。劉某墻如果在遠處看到煙霧就采取預判和謹慎駕駛,就不會撞到劉某爭,因此劉某墻主觀過錯較大,對劉某爭死亡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應承擔較大責任。
被告劉某墻則辯稱,自己系正常行駛,劉某爭橫穿應承擔70%的責任。
安溪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劉某墻未投交強險,首先應當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謝某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劉某華、劉某寶、劉某秀因劉某爭死亡造成損失,首先由劉某墻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劉某墻、謝某成按照各自的責任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據此判決劉某墻賠償劉某華、劉某寶、劉某秀因劉某爭死亡造成損失213995元,判決謝某成賠償113995元。該案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謝某成主動與劉某華、劉某寶、劉某秀協商解決。
法官提醒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請自覺遵循道路相關法律法規,切莫在公共道路上焚燒垃圾、晾曬糧食、堆放雜物,否則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記者 蘇瑋杰 通訊員 安法 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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