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未滿兩周歲由母親撫養
感情出現問題,張某某(女)與吳某某(男)鬧分手,但他們的非婚生子,該由誰撫養呢?日前,安溪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撫養糾紛案,該案系安溪法院首例適用《民法典》審結的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案件。
案情 未辦結婚證先生子 感情鬧掰爭撫養權
張某某(女)與吳某某(男)于2018年7月相識,并于2019年5月訂婚,后雙方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并于2019年11月15日生育一子小凱(化名),雙方至今沒有舉行婚禮和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同居期間,兩人發生矛盾,張某某于2020年10月30日帶孩子離開吳某某家庭,回娘家居住至今。張某某認為雙方之間已無任何感情可言,不可能和好,但小凱自出生至今一直與她共同生活,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她主張兒子繼續與她共同生活,由其直接撫養,吳某某承擔相關撫養費。
判決 孩子由母親撫養 父親每月支付費用
經查實,張某某與吳某某未辦理結婚登記即進行同居生活,其同居生活期間生育的非婚生子小凱,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吳某某與張某某作為父母,依法對小凱均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鑒于小凱年幼不滿2周歲,且目前在張某某處照料,從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由張某某直接撫養為宜。吳某某作為小凱的生父,對其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安溪法院經審理認為,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根據《民法典》等有關法律規定,法院判決非婚生子小凱由母親張某某撫養,父親吳某某每月支付相應撫養費。
據悉,這也是安溪法院首用《民法典》判決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案。
說法 不滿兩周歲的子女 原則上由母親直接撫養
那么,《婚姻法》和《民法典》關于未滿兩周歲子女撫養問題的規定有何不同?
此前《婚姻法》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但對哺乳期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由哪方撫養,該法并未作明確規定。審判實踐中,父母雙方對哺乳期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由哪方撫養爭議較大。人民法院在處理哺乳期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撫養糾紛時,主要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的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
剛剛廢止的《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民法典》將《婚姻法》規定的“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修改為“不滿兩周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這為未滿兩周歲子女撫養權糾紛的處理提供了直接、明確的法律依據。
需要注意的是,該規定只是原則性規定,并非未滿兩周歲的子女都必須由母親撫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對此作了補充性規定,當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則不宜由母親撫養。(記者 黃墩良 通訊員 施純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