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用地許可證,建的房子也是違章?沒錯,德化人趙某就遇上這樣的事情。近日,德化自然資源局對他作出了拆除房子的行政處罰決定,并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今年1月4日,德化縣自然資源局接到群眾舉報,發現趙某存在未經批準擅自建房的違章行為。然而趙某卻稱,自己有用地許可證,并非違建。
經調查發現,趙某在1996年12月申請辦理了《福建省建設用地許可證》并獲批,用途為住宅,批準用地面積為120平方米,許可證有效日期自1996年12月26日至1997年12月26日止。但實際上,趙某一直未建房子,直至2015年11月左右才開始動工,2016年5月完工,建成一座二層磚混結構建筑,即趙某現在住的房子。
德化縣自然資源局經調查后認為,趙某未經批準擅自占地建房,依法對其作出拆除違建的行政處罰決定。但趙某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自然資源局遂向德化縣人民法院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近日,經審查,德化縣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強制執行。
據悉,近日,為全面摸排房屋安全隱患,優化房屋居住環境,德化縣正開展房屋安全“百日大整治”行動。法官提醒,根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趙某建房的土地屬于非農業建設用地,必須在《建設用地批準書》規定的動工建設期限內使用土地。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有三種法定情形,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動工建設的,應當提供相應證明文件,并向原批準用地的機關申請延期:1.不可抗力的;2.因政府或者政府部門行為造成土地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的;3.土地使用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的。如果土地使用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的,可申請原審批機關批準延長不超過二年的動工建設期限,并由原審批機關的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規定標準收取土地閑置費。所以,即使是經過合法審批的建設用地許可證,也是存在有效期限的,如果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建設,就有可能成為違章建筑,面臨被強制拆除的風險。(記者黃墩良 通訊員康丁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