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心前妻給兒子改姓,鄭某拒絕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義務,不愿將次子交給前妻撫養,而是將孩子“藏”了起來。
德化法院介紹,2010年11月,自由戀愛的陳某與鄭某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后,陳某接連生育了長子鄭某甲、次子鄭某乙。
孩子的出生并未給夫妻兩人的感情加分,他們的關系反而急轉直下。看到日子越來越難過,陳某將鄭某起訴到德化法院,要求離婚。她稱,鄭某對家庭不聞不問,經常徹夜不歸,心情不好時還會無故對其進行打罵。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長子鄭某甲由鄭某撫養,次子鄭某乙由陳某撫養。
法院判決生效后,鄭某始終不愿將次子鄭某乙交由陳某撫養,陳某向德化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經承辦法官多次詢問,鄭某才說明了遲遲不愿交出孩子的理由——陳某曾經表示要在離婚后改掉孩子的姓氏,害怕陳某在撫養鄭某乙時擅自將孩子的姓氏變更,因此他選擇將孩子“藏”了起來。
日前,在法官的思想教育下,陳某同意如果鄭某將鄭某乙交給自己撫養,姓氏問題等孩子成年后征求他的意見再做決定。鄭某得到陳某的允諾,并從法官處了解到修改孩子的姓氏需要雙方父母同意才可進行后,終于放下心來,同意將次子交給陳某撫養,案件最終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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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無權擅自更改孩子姓名
法官介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目前,法律上并沒有“冠姓權”這個說法,按照目前通俗的說法,就是夫妻二人的婚生子由誰決定隨誰姓的權利。父母雙方對新生兒享有“冠姓平等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的有關精神,離婚后,撫養孩子的一方可以給孩子改姓,但必須經過對方的同意,如果一方擅自進行姓氏更改,對方也有權利起訴變更。也就是說,父母離婚,任何一方都無權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離婚后,如果因為孩子改姓而拒絕支付撫養費,也是不被允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無論孩子和誰姓,父母任何一方都要承擔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不能以孩子改姓為理由而不支付撫養費。(記者黃墩良 實習生周梓馨 通訊員鄭敏山 林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