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福建省森林防火條例》和《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清明節期間在森林高火險區禁火的通告》(泉政文〔2015〕33號)要求,清明期間,為有效預防和控制森林火災,全區林區從2021年3月25日起至4月15日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禁火期間:嚴禁攜帶火種進山入林,嚴禁燒灰堆肥、燒田埂草、焚燒香燭紙錢、野炊燒烤和燃放煙花爆竹等一切野外用火。違令者,按照《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給予嚴懲。
特此通告。
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