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10月31日訊 “惠安縣社會勞動保險管理中心(文中簡稱,惠安社保)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原告葉某義工傷保險待遇。”日前,泉州鯉城法院審理一起行政訴訟案,惠安某公司工人葉某義被診斷為矽肺七級傷殘,遭惠安社保拒賠,理由是該公司違反相關規定未提交指定材料,眼見自己參保在先卻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葉某義自己將惠安縣社會勞動保險管理中心告上法庭。最終,鯉城法院一審作出如上判決。
石材工人得了矽肺 告公司方知已參保
45歲的葉某義是福建建陽人,8年前開始在惠安某公司工作。由于長時間接觸粉塵,身體每況愈下,2014年8月,他來到泉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查身體,被職業病診斷組診斷為矽肺壹期,需要脫離粉塵接觸,對癥治療,定期復查。2015年3月25日,惠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葉某義為工傷,同年10月,葉某義被福建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原告勞動功能障礙等級(傷殘)為七級。
為獲得賠償,葉某義將所在公司告上法庭,直到去年7月21日在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時,他才知道公司在2013年4月26日至2013年6月及2014年1月21日至2015年1月期間已經為其在惠安社保中心投保了工傷保險。
其后,葉某義與公司多次找到惠安社保中心,要求其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均遭拒。葉某義不明白,自己所受職業病已被認定為工傷并評定為七級傷殘,診斷前公司已向被告繳納工傷保險,為何自己卻不能得到賠償。最終,葉某義向鯉城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惠安社保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
惠安社保中心辯稱 公司未按規定交材料
本案在開庭中,惠安社保辯稱,該中心在受理了該公司送來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后,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將參保的職工包括原告在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提交,但該公司在指定期間內未提交指定的材料。這種行為已違反了《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根據《福建省工傷保險幾個政策性問題的處理意見》,該公司應自行承擔葉某義的工傷保險待遇。
對于惠安社保中心的說法,該公司表示,既已買了保險,社保就應賠付,且當時為職工辦理職工工傷保險時,社保中心并沒有據相關規定來要求提供相關材料。該公司還表示,《職業病防治法》是管理型條款而非強制性條款規定,該法也未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上述規定為勞動者辦理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法院質證過程中,惠安社保還表示,該公司沒有依法為葉某義參保,葉某義于2009年4月到該公司工作,直到2013年1月~6月才辦理了保險,2013年7月~12月沒有參保,2014年1月~2015年1月又參保。“原告若從2009年參保,連續參保滿三年就能為原告支付保險待遇。”
鯉城法院:
接受參保視為認可其資格
已參保職工享有保險待遇
鯉城法院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葉某義在參保期間被查出“矽肺壹期”并被診斷為職業病,后被認定為工傷,享有相關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因此惠安社會中心應及時履行理賠義務。
法院還認為,惠安社保在接受用人單位對有從事職業病史的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時,有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提交《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登記表》,其在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曾要求該公司提交上述登記表的情況下,依然接受了葉某義的參保,視為認可葉某義的工傷保險參保人資格。在此情況下,惠安社保沒有證據證明該公司隱瞞了葉某義的職業病史、弄虛作假,也沒有證據證明系由于該公司的原因導致葉某義屬于“職業病人員按健康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因此,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惠安社保中心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缺乏事實和法律、法規依據,其行政行為違法,應向葉某義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海都記者 陳紫玄 通訊員 鄭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