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安縣法院依法宣判兩起非法上訪案件,以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分別判處兩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2014年7月6日,郭某水兄弟與他人因墓地占用土地問題發生爭執引發打架案。該案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惠安縣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一審判決,后經泉州中院裁定維持原判,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其間,被告人郭某水向有關部門反映該案公安執法存在問題、土地被侵占、法院判決不公等,后不滿百崎鄉政府、臺商區公安分局、惠安法院對其反映的事項的答復處理,先后多次到北京市天安門地區、中南海周邊進行非法上訪,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門地區分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訓誡共13次,并被臺商區公安分局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處以行政警告、行政拘留等措施。
其間,臺商區百崎回族鄉政府多次派人將其接回并產生額外財政支出96381元,且為說服、規勸其息訪或按合法途徑上訪,派出多人次進行勸導、穩控,他的行為不僅嚴重擾亂了正常的信訪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更是多次嚴重擾亂及影響相關國家機關工作秩序,導致耗費及負擔數額較大的額外財政支出,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
2015年起,鄭某勤以5.182畝田地被黃塘鎮政府征用、沒有得到補償等訴求為由,先后多次到北京天安門地區、中南海周邊地區等非信訪接待場所進行非法上訪,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門地區分局、西城分局9次訓誡及惠安縣公安局8次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又于2017年4月21日到北京市中南海周邊地區非法上訪,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訓誡。
非法上訪期間,黃塘鎮政府和惠安縣信訪局多次派工作人員勸返、接回鄭某勤,并向其講解有關信訪規定,說服、規勸其息訪或按合法途徑上訪,產生額外財政支出107589元,嚴重擾亂了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門地區分局、西城分局的工作秩序及惠安縣黃塘鎮政府、惠安縣信訪局日常工作秩序。
根據《信訪條例》規定,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法院認為,郭某水和鄭某勤違反《信訪條例》規定,嚴重擾亂正常的信訪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更是多次嚴重擾亂及影響相關國家機關工作秩序,導致耗費及負擔數額較大的額外財政支出,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行為已構成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作出上述判決。(記者吳志明 通訊員柳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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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法官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表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承辦法官提醒,信訪權利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法律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權利,但法律同樣禁止公民濫用權利,破壞社會公共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