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不顧全車人安危,在公交車行駛過程中毆打司機,最終得到了懲罰。日前,惠安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毆打公交車司機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被告人陳某森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乘客因抬手擊打司機臉部獲刑 (視頻截圖)
案情 乘客在公交車行駛過程中毆打司機
2019年4月3日14時許,陳某森乘坐公交車途經泉州臺商投資區侖前紅綠燈路口時,要求公交車司機黃某明打開車門讓其下車,司機以該路口非停靠站點為由拒絕開車門,二人由此發生爭執。
車輛行至下一個紅綠燈路口等候綠燈時,陳某森沖到駕駛室繼續與司機爭吵。綠燈亮起后,司機開動車輛繼續向前行駛,陳某森不顧同車乘客勸阻抬手擊打司機臉部一下。
司機將車開至臺商投資區公交中心樞紐站后報警,陳某森知道司機報警仍留在現場等候民警調查,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時,公交車內實際載客21人、駕駛員1人。
審判 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獲刑一年
惠安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森在公交車行駛過程中毆打駕駛人員,雖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陳某森在實際載客21人的公交車上,在他人勸阻下仍毆打駕駛人員,主觀惡性較大,應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森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森毆打駕駛員時公交車剛起步,車速緩慢,現實危險較小,可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惠安法院以被告人陳某森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說法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經辦法官提醒,近年來,因瑣事紛爭便暴力毆打司機、妨害公共汽車安全行駛的違法犯罪行為時有發生,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甚至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駕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實施上述行為,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如果具有“在實際載客10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經他人勸告、阻攔后仍然繼續實施”等情節,應從重處罰。
公共交通安全是城市安全的重要一環,與廣大人民群眾息息相關,每一位公民都應當學會遵守公共交通秩序,尊重司機,文明乘車。公共交通工具駕駛人員在駕駛車輛時,其不僅是一名普通公民,身上更肩負著一車乘客的生命、財產安全,其在駕駛車輛時,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遇到無理取鬧的乘客時不要激化矛盾,應沉著冷靜,安全駕駛,如遇乘客情緒較為激動,可以選擇就近停車并報警。而乘客無論出于什么原因,都應學會控制自己的情緒,切勿以辱罵、暴力等方式解決問題,干擾司機安全駕駛,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負責;如果遇到其他乘客有干擾司機安全駕駛的行為,也不要做旁觀者,應視自己的能力和現實情況及時制止其他乘客擾亂運營秩序的行為或者報警。(記者 吳志明 張文璟 通訊員 洪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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