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多萬好處費笑納不誤 調任縣民政局長仍不收手
惠安紫山鎮原書記受賄獲刑7年
惠安縣紫山鎮黨委原書記郭某盛,因受賄17.5萬元財物,近日經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被判刑七年。據悉,郭某盛后擔任惠安縣民政局長期間,還曾收受惠安某鎮鎮長一筆5000元的賄款。
2006年11月份,郭某盛被任命為紫山鎮黨委書記。惠安黃塘溪整治工程導致紫山鎮多名鎮領導落馬,其中就包括郭某盛。包工頭陳某某向他行賄5.5萬元。
陳某某承包工程后,在征地、“三通”等問題上都需要紫山鎮黨委、政府的支持,身為黨委書記的郭某盛成了其公關的對象。2007年中秋節期間的一天傍晚,陳某某將3萬元現金及茅臺酒等送到郭某盛家。過后,陳某某又分幾次送錢給郭某盛,合計2.5萬元。
鄭某某原是百崎某村的村支書,他也曾經給郭某盛送了5萬元。原來,鄭某某是某公司項目的股東之一,為了能從楊某某處受讓項目,因紫山鎮政府是合同的甲方,項目相關事項都是由法定代表人來與紫山鎮政府銜接的,所以必須經過鎮政府同意才能變更法定代表人,為了得到郭某盛的支持,鄭某某也搞起了行賄。
此外,郭某盛在擔任鎮黨委書記期間,還收受多名包工頭的好處。
2010年郭某盛調任惠安縣民政局局長,但他仍不收手。
2012年春節期間,為感謝郭某盛對惠安某鎮敬老院項目的支持,該鎮鎮長鄭某某用財政支出買了5張購物卡(價值5000元)送給了郭某盛。此外,在擔任局長期間,郭某盛在收取好處后,還為他人投標政府救災物資采購項目等提供幫助。
2013年5月份,郭某盛因涉嫌受賄被采取強制措施。
歸案后,郭某盛的家屬為他退贓2萬元。
經惠安縣法院審理,郭某盛在擔任紫山鎮黨委書記、惠安縣民政局局長期間,共收取他人財物17.5萬元,他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2014年5月份,法院一審判處他有期徒刑10年。
判決后,郭某盛上訴到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日前,法院終審改判他有期徒刑7年。原來,郭某盛在去年2月份曾檢舉一起犯罪線索,因此被認定有立功情節,從而獲得減輕處理。